信網2月14日訊 據青島市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信息公示平臺顯示,青島瑞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采取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或者限制業主及其車輛出入等方式催收物業服務費用,被萊西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處罰。
萊西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4年12月13日檢查,青島瑞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琴島東路與泰安路交叉口東南60米明星國際花園C區物業服務人采取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或者限制業主及其車輛出入等方式催收物業服務費用。依據《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禁止采取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或者限制業主及其車輛出入等方式催收物業服務費用。”《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物業服務人采取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或者限制業主及其車輛出入等方式催收物業服務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萊西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青島瑞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處以10000元罰款。
青島市網絡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AI調解員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物業服務公司采取了斷水、斷電、斷熱、斷氣或其他形式的限制造成業主生活不便的方式來迫使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則這種行為是不符合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的。業主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有權利提出異議,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總結來說,物業服務公司在催收物業費的過程中應避免采用影響業主基本生活的手段,如中斷水電暖供應或限制進出小區等,這些做法不僅違反法律規定,也可能導致其他法律責任。(信網記者)
[來源:信網 編輯:趙曉珊]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