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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買假”案件有了明確裁判規則 “合理消費”成為判罰關鍵詞

信網8月30日訊(記者 趙彥閱)一直以來,“知假買假”的行為飽受爭議。有人認為,明知有問題還買,當然不能“退一賠十”。也有人認為,正是因為有這些職業打假人的存在,賣家才會有所顧慮,對市場才會起到規范作用。如今,針對“知假買假”案件,有了明確的裁判規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自8月22日起施行。其中明確了針對“知假買假”的案件,要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

當知假買假遇到假一賠十

“這些職業打假人給我們的日常經營帶來了很大的負擔,如果是正常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我們一定積極幫忙解決。”在一則法院公開案例中,一名顧客分12次在網店中大量購買地瓜片、地瓜干和咖啡玉米豆等食品,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為由將店主告上法庭。一審判決商家對顧客賠償共計14萬余元,店主上訴重新提交新證據后,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懲罰性賠償應當以“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為前提,該顧客購買的食品并沒有對健康造成損害,要求店家十倍賠償沒有根據。

“職業打假”大多是經營者都遇到過的,因為工作失誤留下了“把柄”,被職業打假人抓住不放,在短時間內頻繁、分單購買,之后再拿著一沓購物小票要求懲罰性賠償。“我的錯誤肯定要承擔,但是幾塊錢的東西就要上千元賠償,我們也承受不住,甚至有時候這些賠償都要落在員工頭上。”曾在一家連鎖超市工作的趙先生告訴信網,職業打假人往往會“抱團”共享信息,商家為了息事寧人,只要不是太過分的要求,一般也就賠錢了事。

不可否認,職業打假在一定程度上對商家起到監督作用,維護了消費者權益,但也有人借機斂財,對商家進行“敲詐式”維權,給企業發展增加負擔,甚至某些職業打假人因涉嫌敲詐勒索被商家舉報,最終得不償失。如今,針對職業打假濫用某些條款索賠的現象,糾偏機制也在逐步形成。

最高法為知假買假厘清邊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備受關注的一點是“知假買假”索賠依然受支持,只是有了賠償范圍的限制。

據《解釋》,對“知假買假”者,應當綜合考慮所購商品保質期、普通消費者消費習慣、購買頻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但如何正確界定“合理生活消費需要”,成為厘清合理維權與惡意索賠行為邊界。就目前來看,《解釋》中對具體判斷規則并未進行詳細闡明或列舉,如何精準劃定“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范圍,仍為司法實踐中亟待面對的問題。

從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過的典型案例上來看,其中,當事人張某訴上海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就利用《食品安全法》中關于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賠償的規定,故意對購買的46枚咸鴨蛋分作46次結算,據此認為這算是46次交易,分別主張每次交易增加賠償1000元,以達到高額索賠目的。法院從保護正常消費角度出發,最終以張某實際支付的總價款101.20元為基數,計算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

依法處置職業索賠青島已有征求意見稿

對于“知假買假”的行為,部分地區的市場監管部門也給“職業打假”做了定義:以賺錢為目的,故意購買消費有問題的商品或者服務要求商家支付高額賠償的人。職業打假人不具有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屬性,因而不具備消費者享有的權利。

信網注意到,今年6月24日青島市市場監管局發布了關于依法處置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暫行規定的征求意見稿,其中第三條規定:對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的認定考量,應當從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是否知假買假,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數量、頻次是否明顯超出合理消費需求,以及階段性投訴舉報數量、相關行政復議和訴訟的數量等進行綜合判斷、甄別,明顯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短時間內向同一經營者反復購買相同或相似商品、明知商品存在超保質期等問題仍購買并以投訴舉報相要挾等一系列行為都被納入判斷是否為“職業打假”。

青島市市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法規科的工作人員解釋稱:“目前沒有具體法律條文明確界定職業打假人的概念,我們在日常執法過程中,必須要經過實際的研判,要落實到執法實務,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來源:信網 編輯: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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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8/30 14:07
· 來源 ·
信網
· 作者 ·
趙彥閱
· 責編 ·
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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