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月29日訊(記者 趙寶輝)財產保全制度不僅能夠有效防止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涉訴而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同時,也能夠保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得到全面、順利的執行,維護司法權威,切實保護勝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青島市人大代表、山東和安律師事務所主任黃海波介紹,人民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設立于2014年,初期僅適用于執行案件,其目的是通過信息化、網絡化、自動化的查控執行模式,取代傳統的“登門臨柜”查人找物執行模式,實現對被執行人及其相關財產的精準查控,努力解決執行難等問題。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明確提到,當財產保全申請人無法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經財產保全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范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并采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黃海波在調研過程中發現,目前,青島市各基層法院辦理訴訟財產保全案件時,在保全申請人無法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情形下,是否按照《規定》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范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的做法并不統一。有的法院均要求保全申請人自行提供如銀行賬號、開戶行名稱等明確的財產信息,否則,即使保全申請人提供了財產線索和網絡查控申請,法院也會有不予查詢的情況存在。
部分基層法院的前述做法,使原本用于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維護司法公信力的財產保全制度,卻成了增加當事人訴累、限制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枷鎖和阻礙。這不僅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嚴重降低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滿意度與信任感。
針對上述現象,黃海波建議青島市兩級法院通過組織學習,制定并完善具體實施辦法等,引導法官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當財產保全申請人無法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時,應當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范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并采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此外,黃海波還認為應健全監督機制、暢通救濟途徑,及時發現并糾正法院在辦理財產保全案件中的不規范行為,切實維護法律權威,保障法律正確實施。
[來源:信網 編輯:陸云琦]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