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信網報道了青島市民楊先生行車途中與救護車相撞事件,愛車報廢但家人并未受傷,交警判定救護車全責(詳見《執行任務返回途中發生事故 救護車闖紅燈撞廢寶馬》)。令楊先生不解的是,救護車沒有鳴笛也沒亮警示燈,并非在執行急救任務,為何闖了紅燈。急救車輛在執行任務過程中擁有紅燈通行的優先權,但“優先權”不是“特權”,不能肆意亂用。
救護車承擔救死扶傷的重要使命,主動讓行已成市民共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社會為緊急救援開辟了一條綠色通道,禮讓救護車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應該做的。
法律賦予救護車優先通行權有嚴格的限制,不可肆意使用。使用報警器、執行緊急任務、確保安全是特種車輛優先通行的前提。救護車運載急救病人,忽視安全發生交通事故對病人或路人都會造成傷害,與急救優先的意義本末倒置。行車安全是第一要務,享有通行優先權的急救車輛更應繃緊安全的弦。
優先權不是特權,不能脫離法律框架隨意運行。救護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與普通車輛一樣遵守交通規則。濫用優先權違法違規,侵害他人利益,占用社會資源,無法將急救車輛的效率最大化。享有優先權的個人或單位應該受到更加嚴格的考量,謹言慎行,來自市民的監督也是這一權利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
任何自由都有邊界,任何優先都有條件。楊先生車禍事故中的救護車無疑突破了邊界。禮讓救護車雖然是約定俗成的規則,但這份善意并非憑空而來,背后是市民對個人利益與社會資源的讓步。2023年以來,信網報道了青島36路、369路、321路公交駕駛員為救護車讓行的事件,紛紛獲得乘客與網友的點贊。駕駛員的主動讓行體現出對社會制度與法律的尊重,面對市民的信任,救護車駕駛員應當正確使用優先權,對其他車輛與行人負責。
此次救護車全責是一場生動的普法教育,優先通行權是法律規定下有條件的約束,不是“特權”,不能倚權任性。同時警示特種車輛駕駛員,牢記安全第一,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市民的信任與善意,才能將急救優先的作用最大化。
信網評論員 王熠冉
[來源:信網 編輯:戴慧慧]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