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2月6日訊(記者 鄭倩楠) 市民趙先生的車險即將到期,他在青島成圓達福特4s店的新報價單上看到,今年多了一款太平洋車險“任我行”的險種,“4S店說是保險公司要求他們必須加上這個險種一起售賣,不能取消,這不就是強制搭售嗎?”趙先生的說法得到了4S店工作人員的證實。不過,當信網(0532-80889431)聯系到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時,客服人員卻表示沒有收到要搭售附加險的通知,客戶完全可以自主選擇保險項目。4S店和太平洋保險說法不一,趙先生要想在4S店投保,還得購買這個“任我行”。
新車險多了一個保險項目
趙先生的車險是通過青島成圓達福特嶗山4S店買的太平洋車險,包含了交強險和200萬保額的商業險。2022年11月底,距離原先的車險到期還有一個月,4S店的工作人員就發來了今年的報價單。“車險的總價是2300多元,但是今年的多了一個‘任我行2022(基礎款)’的險種,單價是220元。”趙先生說,這一項保險包括了駕駛非營運性質的機動車保障、共同被保險人保障、意外醫療等。
“4S店跟我說這是保險公司要求的,不能取消,否則會影響員工的工資。”趙先生說,自己很反感這種搭售行為,“如果這一項保險確實好,可以向我推薦,推薦后我也會買,但是不能這樣強行銷售。”
4S店稱不附加售賣就無法出單
對于此事,信網聯系到青島成圓達福特嶗山4S店。一位工作人員證實,4S店代理了多個公司的保險,小型保險公司要求不高,但大型保險公司今年普遍要求加上其他險種一同售賣,不加的話就無法出單,“我們4S店和保險公司是合作關系,他們這么要求我們只能照行。報價都是直接帶上這類險種計算的,所以無法按照客戶的意愿取消。”
隨著車險即將到期,趙先生近期陸續接到太平洋財險、中國人保等保險公司的推銷短信。信網看到,業務員給出的車險方案中,也都帶著部分附加險種。當信網根據趙先生提供的業務員聯系方式咨詢時,對方的答復均為:“我們主要是給顧客推薦,如果不要的話都可以取消,我們不會強買強賣。”
太平洋:雙方“自主選擇”
據了解,強制搭售是指因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原因,致使投保人不能單獨就某一個保險產品或者產品組合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的情形,以及要求投保人在購買某一非保險產品或者服務時,必須同時就特定保險產品訂立保險合同的情形。
信網就趙先生反映的情況,聯系了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的客服部,工作人員告訴信網,商業險投保都是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是不會強制顧客購買保險的,“我們沒有收到需要搭售的通知,正常流程中都是看雙方的自主選擇。”
對于上述答復,趙先生表達了質疑:“太平洋的客服部也不直接銷售車險,我要想在4S店買保險,不還得買他們的任我行?明明是太平洋保險的搭售行為,卻讓4S店來背鍋了。”
捆綁銷售、強制搭售被明令禁止
信網獲悉,2021年10月13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的《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明確了意外險經營管理的“負面清單”。在綜合意外險市場存在的不規范問題時,列明9類禁止性行為,其中就包括捆綁銷售、強制搭售等。
2022年7月,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第二十三條明確,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使用強制搭售、信息系統或者網頁默認勾選等方式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保險銷售應公平自愿 格式條款須著重說明
山東齊岳律師事務所的江永金律師認為,銷售活動應在公平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如果保險公司在售賣車險時要求必須附加其他保險,這是不利于消費者、加重負擔的部分,從民法的角度看屬于格式條款,出售方應對此進行著重說明,然后由消費者自主選擇。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來源:信網 編輯:胡晨薇]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