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0月22日訊 岳先生原是海樂游親子俱樂部的游泳教練,2018年8月8日工作開始至8月31日結束,他在海樂游親子俱樂部只干了20多天。“說好的試用期工資4000一個月,轉正之后5000元,但算工資時按照3500元算的。”岳先生說,月底前三天,他提出了辭職,工資一直到9月20日才發,“這段時間我一共上了60多節課,每節課是15元。”岳先生說,他算的工資應該是4500元左右,實際只發了3600元。
究其原因,岳先生告訴信網,海樂游親子俱樂部給出的解釋是,試用期按照3500元計算,工作期間他有一次違規和遲到扣了150元。“我現在能確定的是少算了500多元。”岳先生說,公司的人事部門也承認少給他發了工資,但就是不給他補發,“他們說我要工資時候的態度不好,就不給我發了。”
海樂游親子俱樂部的這種做法讓岳先生很氣憤,一怒之下,他向嶗山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了此事。
對于此事,海樂游親子俱樂部的人事部工作人員韓女士表示,岳先生的事情是在她之前的另一名工作人員處理的,她也不清楚怎么回事。
韓女士表示,她看過岳先生的工資表,確實沒有按照4000元工資計算,至于工資是按照3500元還是4000元計算,韓女士表示并不知道岳先生當時如何談的,“他當時怎么談的我們也不知道,但工資表上是這么顯示的,沒有問題。”
“這個事情他已經投訴到了勞動監察部門,我們也提供材料了。”韓女士表示,既已投訴,就等待勞動監察部門的調查結果。
嶗山區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表示,按照規定,從受理之日起,處結期限為60個工作日,目前尚在處理中。工作人員告訴信網,一般處理此類事件,當事人投訴后,須由用人單位提供相關材料,證明自己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如對用人單位的材料有異議,也可以提供證據進行反駁。“如果沒有任何原因,對工資扣發或不發的,我們會責令用人單位進行補發,如果有其他原因導致未發工資,我們會按照規定告知其進行勞動仲裁。”
信網全媒體記者 杜杲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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