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6月25日訊 今日,青島市城陽公證處微信公眾號發布高新區公證搖號售房規則,本規則由青島市城陽公證處制定,經高新區國土分局同意公布執行。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確保購房人獲得公平的購房機會,規范公證搖號售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青島市高新區范圍內采用公證搖號方式進行銷售的新建商品房項目。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登記購房人”系指按照本規則及具體項目的補充規則進行登記的自然人。
一個家庭的全部成員只能由一人代表登記為購房人,家庭成員的構成由高新區國土分局根據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確定和調整。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新建商品住房”系指2018年6月1日后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許可證”的住宅項目。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可供房源”系指項目的“預售許可證”或“銷售許可證”準予銷售的全部房源,但項目中經政府批準的向引進人才等特定群體銷售的房源除外。
第六條 本規則所稱的公證搖號售房是指在公證機構的監督和主持下,采用公開搖號的方式隨機選擇和確定購房人進行商品房銷售的行為。
第七條 為確保登記購房人、搖號確定的購房人、實際購房人的一致性,公證搖號售房活動包括下列行為:
1、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申請,公證機構對其公布進行公證搖號銷售的房源、意向購房人登記等情況進行保全;
2、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申請,公證機構對通過公開搖號方式選擇和確定購房人資格進行現場監督;
3、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申請,公證機構對由公證搖號產生的入圍人選房定房進行現場監督;
4、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提出的其他公證申請。
搖號申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售房搖號前,應向高新區國土分局備案。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搖號售房申請。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公證搖號售房,應向公證機構提交如下材料:
1、企業法人登記證書;
2、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
6、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7、房屋預(銷)售許可證;
8、項目補充規則;
9、誠信承諾書;
10、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12、有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13、公證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制定補充規則,補充規則應經高新區國土分局和公證機構審核同意并向社會公布。
房源公示
第十二條 項目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與意向購房人簽訂任何形式的認購協議,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意向購房人收取費用,不得進行與公證搖號售房相悖的任何操作和宣傳。
第十三條項目準予銷售之后、開盤銷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通過媒體及其他途徑發布公證搖號售房公告,公告渠道和內容由高新區國土分局審核確定。
第十四條 項目準予銷售之后、開盤銷售之前,準售房源應在售房現場進行公示,公示的信息包括項目名稱、批準文件、規劃套數、進行搖號的套數、樓號、樓層、房型、面積、單價及總價、其他稅費等。
第十五條 公證機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本規則第十四條進行房源公示的情況進行保全。
購房人登記
第十六條 參加公證搖號售房的意向購房人,應自行通過本規則及項目的補充規則規定的渠道和方式進行購房登記,否則不具有參加公證搖號購房的資格。
第十七條進行購房登記的意向購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應符合青島市2017年3月15日、2017年3月30日、2018年4月18日出臺的相關限購限售政策要求;
2、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3、無其他征信不良記錄;
4、需要通過商品房抵押貸款方式購房的,還應符合貸款人的規定。
除此之外,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對登記購房人的資格設置障礙。
第十八條承辦項目公證搖號售房活動的公證人員不得進行購房登記。
第十九條意向購房人進行購房登記的信息包括:
1、本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住址,公民身份號碼;
2、本人的手機號、微信號、電子信箱;
3、本人的家庭成員信息;
4、本人及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信息;
5、購房目標及購買方式;
6、是否為青島本市戶籍家庭。
第二十條 購房登記的起始與截止日期,由開盤項目補充規則規定。非經高新區國土分局同意,登記日期不得低于3日。
第二十一條 購房登記截止后,由公證機構對購房登記形成的資料進行保全并予以公示。
購房資格初審
第二十二條 登記人應根據項目補充規則的要求,及時到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購房資格初審,逾期的視為自動放棄參加公證搖號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 購房登記人進行資格初審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1、《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
2、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3、執行限購限售政策需要的其他證據。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初審后符合購房資格的登記人名單提交高新區國土分局,并對其過程與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認為登記人不具有購房資格,登記人有異議的可要求其出具書面說明并向高新區國土分局申請復核,高新區國土分局的復核結果為終局結果。
第二十六條 高新區國土分局將通過初審的購房登記人名單以紙質文件和密封的電子文件形式轉交公證機構。
初審結果應在售房現場,房地產開發企業、公證機構的官網或官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 通過初審的購房登記人準予進入下一步的公證搖號程序。
公證搖號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使用專門的電腦及搖號軟件進行搖號操作。
第二十九條 公證機構在收到高新區國土分局轉交的準入公證搖號程序的購房登記人名單3日內,確定公證搖號的時間并將搖號規則及名單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 公證搖號一般應在公證機構的辦公場所進行,特殊情況下可安排在由公證機構認可的第三方場所。
第三十一條 公證搖號的現場由公證人員、高新區國土分局人員、房地產開發企業人員、登記購房人代表參加。
必要時,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察機關人員、媒體人員參加。
第三十二條 登記購房人代表數量為3名,由公證機構事前通過電腦搖號的方式在準入登記購房人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三十三條 搖號電腦、搖號軟件由公證機構提供。
第三十四條 通過公證搖號產生的取得購房資格的入圍人員數量與可供房源的數量比例為1:1,未入圍人員按搖號產生的順序為該項目的候補購房人。
第三十五條 公證機構現場主持如下搖號活動:
1、介紹參與搖號住房情況、報名人數;
2、宣讀搖號突發事件處理規則;
3、啟封電腦,將搖號軟件裝入電腦;
4、將報名序號導入搖號系統;
5、按鍵進行正式搖號,一次性搖出所有報名序號,搖出的順序從前至后即為選房順序;
6、對搖號結果電子文件現場刻錄封存;
7、宣布搖號結果;
8、對搖號電腦進行封存。
第三十六條 公證搖號結果應由公證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官網或官微予以公示。
搖號結果效力
第三十七條 公證搖號結果,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構成強制性約束。
第三十八條 入圍人不得置換和轉移其購房資格。
第三十九條 入圍人可放棄其購房資格。入圍人兩次放棄購房資格的,自第二次放棄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公證搖號。
第四十條 若入圍人在簽約之前死亡的,其購房資格由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繼受。
第四十一條 入圍人的購房資格因下列原因喪失時,由候補名單上的其他人員按順序遞補:
1、登記購房人放棄購房資格的;
2、不符合本規則第四十一條繼受條件的;
3、登記購房人未通過購房資格復審的;
4、其他特殊情形。
候補人一旦遞補,其權利義務等同于入圍人。
入圍人資格復審
第四十二條 高新區國土分局對入圍人進行資格復審。
第四十三條 入圍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根據搖號結果公示和復審人的通知要求,履行相關的協助義務。
第四十四條 復審人認為入圍人不具有購房資格的,應通知入圍人。入圍人對復審結果有異議的,可進行一次性補充說明,復審人根據說明情況作出的復審結果為終局結果。
第四十五條 通過資格復審的入圍人具備簽約資格。
入圍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復審或未通過資格復審或自行聲明放棄資格復審的,視為自始未取得購房資格。
第四十六條 入圍人未按本規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資格復審,或者聲明放棄購房資格的,復審人無需對其購房資格進行復審。
第四十七條 復審過程中發現入圍人作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由高新區國土分局、公證機構記入黑名單。
第四十八條 與入圍名單比對復審結果出現變動的,就變動情況予以公示。
選房定房
第四十九條 入圍人應根據本規則和項目補充規則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選房,否則視為放棄購房資格。
第五十條 根據公證搖號產生順序號依次選房。
第五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合理安排每日選房人數量,并與入圍人預約選房時間。選房時間不得安排在18:00——9:00之間。
第五十二條 現場選房活動按如下程序進行:
1、入圍人提交身份證及預約信息;
2、入圍人個人信息、選房順序信息與預約信息一致的,準予進行選房;
3、入圍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選房,簽署選房結果;
4、選房結果在現場公示的房源信息表上進行標注。
第五十三條 入圍人一旦簽署選房結果,不得反悔另選。
第五十四條 入圍人放棄選房結果的,對已經產生的其他選房結果不產生影響。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因執行本規則需要發送通知的,以購房人進行購房登記時填寫的手機號碼、微信號、電子郵件為發送地點,通知人向任一地點發送通知信息即視為已通知,通知人未能查看或未能接收不構成未通知的理由。
第五十六條 登記購房人、公證搖號確定的入圍人、簽約人應具有同一性,否則自動喪失購房資格。
第五十七條 公證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擔。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由青島市城陽公證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自2018年6月25日起實施。
[來源:信網 編輯:亞麥]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