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4月3日訊 王先生與王女士同青島新紀元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一份,總房價款357126元。并約定:除去首付部分,王先生與王女士應于2012年3月31日前辦理190000元的公積金貸款。但王先生與王女士到期并未辦理貸款。開發商青島新紀元置業有限公司起訴王先生與王女士,要求解除雙方當初簽訂的《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要求王先生、王女士承擔總房款的5%的賠償,金額17856.3元。最終法院判定被告賠償違約金17856.3元,駁回青島新紀元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擔心不能辦理房產證業主遲遲未辦貸款
2012年2月27日,王先生與王女士同青島新紀元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購買青島新紀元置業有限公司所開發的房屋一處,總房款357126元。王先生、王女士于2012年2月24日前將首付款117433元(含定金10000元)存入指定賬戶,于2012年3月2日將49693元存入指定賬戶,余款190000元以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式于2012年3月31日前將貸款存入指定賬戶。但截止到2017年3月份王先生、王女士仍未將貸款存入指定賬戶中。
王先生、王女士解釋稱,因為直到2016年12月份,青島新紀元置業有限公司仍未通過房屋驗收,不能辦理房產證,所以為了財產安全,他們一直沒有辦理。2017年3月份,當得知可以辦理房產證后,王先生、王女士積極辦理貸款,但青島新紀元置業有限公司要求業主繳納罰款,并要求簽署因自身原因不能辦理貸款也不能辦理房產證的協議才給辦理,所以至今未辦理。
業主辦貸款逾期開發商想收回房屋
青島新紀元置業有限公司在庭審中辯稱,王先生、王女士辦理公積金貸款時間逾期,根據合同約定,應當自應付款期限第二天起按照未付款額的日萬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后,青島新紀元置業有限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同時王先生、王女士應按照總房價的5%支付違約金,共計17856.3元。所以,青島新紀元置業有限公司請求判定解除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同時要求王先生、王女士賠償違約金17856.3元。
法院判決駁回開發商訴訟請求
李滄區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認為,王先生、王女士辦理貸款逾期超過30日,根據合同約定,青島新紀元置業有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青島新紀元置業有限公司的解除權只有一年的有效期限。而在本案中,青島新紀元置業有限公司解除權最遲應于2013年4月30日行使,現解除權已消滅。因此,對于青島新紀元置業有限公司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并要求王先生、王女士騰退涉案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違約金問題,法院認為王先生、王女士未依約辦理公積金貸款,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逾期付款責任。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李滄區人民法院判決王先生、王女士向青島新紀元置業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17856.3元。同時駁回青島新紀元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青島新紀元置業有限公司不服隨后提出上訴,要求判決王先生、王女士按照合同中寫的“未付款額的日萬分之二十”來計算。二審法院經過審查,認定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信網全媒體記者 楊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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