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4月2日訊 楊女士曾在青島煥特塑膠有限公司工作,上班時手被機器切傷。雖然醫療費青島煥特塑膠已負擔,但楊女士認為自己為工傷,青島煥特塑膠應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費用,隨后將青島煥特塑膠告上法庭。經過兩次開庭審理,青島煥特塑膠被判賠償楊女士7.5萬余元。
工作時被機器切傷
2015年4月20日,在青島煥特塑膠上班的楊女士不小心被機器切傷。2016年3月10日,被即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并經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十級。
受傷后,醫療費青島煥特塑膠均有支付,但對于其工傷醫療補助金等費用,公司卻未支付。楊女士認為,雖然自己未與青島煥特塑膠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工資發放已證明其員工身份,對此楊女士將其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主張青島煥特塑膠支付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7月19日停工留薪期工資9900元,煥特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1個月330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790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5808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3100元等費用,共計12萬余元。
青島煥特塑膠表示,楊女士的工傷認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都沒收到,現已向相關部門提出異議,應在決定書生效后予以確認。煥特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一審法院提交工資發放明細,證明楊女士離開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040.71元。
一審法院判決煥特塑膠賠償7.5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楊女士在青島煥特塑膠工作時受傷,已經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并經鑒定為十級傷殘。煥特公司稱未接到認定工傷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并已向有關部門提出異議,但未提交相關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楊女士受傷后未回單位工作,請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青島煥特塑膠未為楊女士繳納社會保險費,致使楊女士失去了從工傷保險基金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煥特公司應支付楊女士7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5030.19元。另外,根據《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青島煥特塑膠應支付楊女士4個月青島市2015年度社會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7904元、青島市2015年度社會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5808元、3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6441.51元。
一審法院判決解除楊女士與青島煥特塑膠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并判決青島煥特塑膠支付楊女士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共計7.5萬余元。
二審維持原判
對于一審判決,青島煥特塑膠認為楊女士系鐘點工,與煥特公司之間無勞動關系,并因其自身過錯受到傷害,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隨后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本院認為,青島煥特塑膠上訴主張楊女士系鐘點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從楊女士在一審提供的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的工資發放明細,可以看出楊女士在煥特公司工作的連續性和規律性,且楊女士在煥特公司工作時受傷后,已經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并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因此,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青島煥特塑膠上訴主張未接到認定工傷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并已向有關部門提出異議,但未提交相關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對該上訴主張,二審法院不予支持。最終二審法院駁回青島煥特塑膠上訴,維持原判。 信網全媒體記者 顧青青
[編輯:光影]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