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3月20日訊 趙先生購買了一套位于青島市市北區瑞海北路266號的商業用房。后因該商業用房開發商綠地地產青島遠致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綠地青島遠致公司)未與銀行簽訂按揭貸款協議,導致自己到銀行提交貸款材料而不受理,未按時交尾款。此后三年,趙先生也未交清尾款。信網(0532-80889431)獲悉,綠地遠致公司遂訴訟至青島市北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趙先生賠償違約金及律師費。
開發商未與銀行簽訂按揭貸款協議
2013年9月25日,趙先生與綠地青島遠致公司簽訂《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購買其一套位于青島市北區瑞海北路266號的商業用房,房屋總價款5312375元。首付款2662375元,應于2013年8月25日前支付,剩余款2650000元,趙先生以銀行按揭貸款方式應于2013年10月2日前將辦理按揭貸款所需文件全部提交按揭銀行,放貸機構于2013年10月9日前將貸款存入綠地青島遠致公司賬戶。
趙先生支付首付款2662375元后,因開發商綠地青島遠致公司未與銀行簽訂按揭貸款協議,導致自己到中國工商銀行市南第二支行提交貸款材料而銀行不受理,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尾款,后期也未及時向自己履行告知義務。
綠地要求業主支付違約金
因趙先生未按時支付尾款,綠地青島遠致公司多次催款,但是其仍未支付。該公司認為,趙先生的行為違反了雙方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將此事訴至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解除與其簽訂的《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配合自己辦理該合同撤銷網簽備案手續,并支付違約金531237.5元及律師費。
綠地青島遠致公司在庭審時對趙先生所說的未按時交款理由予以否認,稱趙先生未支付剩余購房款,是因遲遲不履行提交貸款材料的相關義務,才導致無法辦理。并且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趙先生發出了”關于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的催告函”,證明曾催促趙先生于該函送達后7日內按合同約定辦理完畢按揭貸款相關手續,并將房屋剩余購房款付給自己。
對此,趙先生表示,其所發函件的地址并非合同中所留地址,自己未收到綠地青島遠致公司的任何函件。
開發商所要求的違約金無法律依據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趙先生最終同意解除合同。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此事后認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剩余購房款2650000元通過按揭貸款方式于2013年10月9日前支付,但由于綠地青島遠致公司與放貸機構于2013年10月28日才簽訂商用房按揭合作協議,且該公司也無確鑿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及時告知趙先生可以辦理按揭貸款的時間。
另外,趙先生作為購買人,在初次申請貸款未得到受理后,也未有證據證明,在之后長達三年的時間內再次就涉案房屋申請辦理按揭貸款或催促開發商協助其辦理貸款,現綠地青島遠致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南第二支行就青島266號1~14號樓簽訂的商用房按揭合作協議已于2016年12月5日期滿,趙先生已無法辦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貸款,趙先生對此也有一定的過錯。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對不能辦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貸款一事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綠地青島遠致公司要求趙先生承擔違約責任及支付律師費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并最終判決:解除綠地青島遠致公司與趙先生所簽訂的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趙先生協助綠地青島遠致公司辦理撤銷網簽備案手續。 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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