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月24日訊 從2015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正式實施以來,“最”字就成為商家廣告中的禁用語。可青島大通商品經營有限公司卻仍舊堅持“最”字的宣傳方式,多次使用絕對化用語,并且還使用了沒有任何事實證據的銀行托管服務來消除客戶的擔心和質疑。信網(熱線0532-80889431)獲悉,基于青島大通商品經營有限公司違反廣告法的行為,黃島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已經對其作出罰款376375元的行政處罰。
信網了解到,青島大通商品經營有限公司在其宣傳廣告中使用了“最佳之選”、“最佳方式”、“最活躍”、“波動最大”、“金融界最火爆的投資對象”、“世界上最好的交易機制”等用語。而根據廣告法第九條的規定,廣告中是不得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情形。
除此之外,青島大通商品經營有限公司還利用美國石油大王亨特兄弟、“投資之神”索羅斯、“股神”巴菲特和“債王”格羅斯作推薦和證明;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發布了托管銀行“農業、建設、工商、光大(全網銀行)”的名稱和“資金是以銀行三方存管的形式存放在銀行。資金進出由自己把握的,是非常安全的”廣告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不得含有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第二十八條也規定,廣告有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即為虛假廣告。青島大通商品經營有限公司的廣告內容已經明顯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2018年1月11日,黃島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對青島大通商品經營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責令該公司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影響,并處罰款376375元。 信網全媒體首席記者 于曉
[編輯:三人目]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