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月10日訊 2013年8月30日至12月24日期間,鞠先生與昆明多銀多美貴重金屬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昆明多銀多美)簽訂《客戶協議書》,入金159.7萬元,在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投資現貨貴金屬,虧了208164.64元。2014年9月,鞠先生以“非法貴金屬期貨”為由,將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和昆明多銀多美訴至法院。終審判決昆明多銀多美、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鞠先生返還手續費115678.08元、延期費2911.56元,賠償損失44787.5元。
客戶虧了20多萬訴至法院
2013年8月30日至12月24日期間,鞠先生與昆明多銀多美簽訂《客戶協議書》,在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投資現貨貴金屬,投入了159.7萬元,結果導致虧損,只撤出了1388835.36元。鞠先生在此期間發生的36筆交易中,盈利26筆,虧損僅為10筆,但即使如此,他仍虧損了89575元,加上手續費115678.08元,延期費2911.56元,損失共計208164.64元,且昆明多銀多美在此期間未向鞠先生交付白銀現貨。
2014年9月,鞠先生以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未經國家批準私自開設非法貴金屬期貨交易平臺、昆明多銀多美公司與客戶從事非法貴金屬期貨經營為由,訴至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同時以為此類非法交易提供交易席位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將建設銀行錦天名都分理處列為被告。
鞠先生請求判決與昆明多銀多美簽訂的《客戶協議書》無效,由昆明多銀多美與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共同返還投資款208164.64元,支付公證費4746元,并從起訴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建設銀行錦天名都分理處負連帶責任。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查明,昆明多銀多美系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會員單位,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現仍被云南省相關部門清理整頓中。
一審判決退還全額投資款
庭審中,昆明多銀多美辯稱,其交易方式不屬于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和做市商,屬于貴金屬現貨交易,法院無權對現貨市場中的非法期貨交易進行認定。且簽訂的《客戶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鞠先生要求返還其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虧損于法無據,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則辯稱,其不是合同的相對方,也未因該合同獲得利益,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從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分析,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交易的并非白銀現貨,而是以白銀為基礎,設計獨立存在的合約,其實際脫離了現貨范疇,其交易也是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的形式進行,這種交易應屬于典型的非法、變相期貨交易,并且其交易保證金只需交易標的10%左右,遠低于合法期貨的保證金繳納比例。
因此,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判決鞠先生與昆明多銀多美簽訂的《客戶協議書》無效,昆明多銀多美和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鞠先生投資款208164.64元。駁回了關于建設銀行的連帶責任和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上訴要求撤銷判決
一審判決之后,昆明多銀多美認為其交易的性質是現貨交易,不屬非法期貨交易或變相期貨交易,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誤,且人民法院無權對現貨市場中的非法期貨交易進行認定。
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則認為,其并非本案協議的相對方,與鞠先生只是服務合同關系,也未從基于本案的協議中獲得過任何財產,不應返還財產,且認定為變相期貨交易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如認定為非法期貨交易,應屬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無權受理本案。因此,昆明多銀多美、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駁回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的判決。
信網就此聯系到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想要了解其對于此案的觀點,不過,工作人員表示其并不清楚此案,需要向上級匯報,最終并未回應。
鞠先生則認為,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采用標準化合約交易,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強行平倉制度,且不進行實物交割,具有客戶集中交易的特點,交易的性質是非法期貨交易。此外,鞠先生認為,他從未與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另行簽訂協議,實際每一筆交易款項均打入其賬戶,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也實際收取了保證金,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判決認定客戶責任退還一半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是以“貴重金屬”為名的標準化合約,交易方式實際上構成了做市商機制。且其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限倉制度、強行平倉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風險預警制度等,目的并非轉移現貨白銀的所有權,而是通過價格漲跌獲得利潤,與現貨交易存在本質差別。
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昆明多銀多美均無組織或從事期貨交易的相關資質,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其交易行為的性質實為非法期貨。其交易均不屬于《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期貨交易,本案不應定為期貨交易糾紛,應依法確定為合同糾紛。
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情況下,擅自組織期貨交易,《客戶協議書》的內容明顯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應屬無效。
雖然,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不是《客戶協議書》的相對方和交易的當事人,但其為交易提供交易平臺、制定交易規則、組織交易、負責監管,與昆明多銀多美在本案中屬利益共同體,應共同返還已收取的手續費和延期費。
與一審不同的是,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鞠先生對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昆明多銀多美不具有經營期貨交易資質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同時,鞠先生每筆具體交易均自行決定和操控,故鞠孟東對交易損失的產生同樣具有過錯。對于一審賠償其全部虧損予以糾正。
2016年3月16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判決鞠先生與昆明多銀多美簽訂的《客戶協議書》無效,昆明多銀多美、昆明貴重金屬交易所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鞠先生返還手續費115678.08元、延期費2911.56元,賠償損失44787.5元。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申請費由雙方各承擔一半。并駁回鞠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信網大宗商品頻道記者 杜杲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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