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2月12日訊 申請執行人王某某訴被告魏某物權保護糾紛一案,2014年10月20日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3076號民事判決書,確認:被告魏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將青島市市北區安達路某戶房屋騰讓給原告王某某。案件受理費5268元,由被告魏某負擔(因原告已預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給原告)。
該民事判決書生效后,被執行人魏某未按期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王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市北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此案。
立案執行后,市北法院即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5日內按照判決書確認的內容騰交房屋,被執行人承諾于2015年5月15日前搬出,得到申請人王某某的同意。后被執行人在5月15日前搬出了涉案房屋,但不給付申請執行人案件受理費及交納執行費。市北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將被執行人魏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新聞媒體集中曝光被執行人名單后,被執行人迫于壓力,主動交納了案件受理費和執行費,申請人王某某申請將被執行人魏某從失信名單中刪除,本案執行完畢。
信網全媒體記者 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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