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7月25日訊 2011年,青島海博客運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海博公司)的出租車在途經香港中路與徐州路路口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乘客谷某受傷。谷某起訴青島海博公司,要求其賠償各類費用共計288037.16元。信網(0532-80889431)獲悉,經過一審二審,法院最終審理判定青島海博公司賠償谷某共計191623.16元。
乘坐出租車受傷
2011年8月3日,谷某一行人乘坐青島海博公司出租車,在香港中路與徐州路路口左拐時,與迎面超速駛來的一輛轎車發生碰撞,導致出租車上一名乘客當場死亡,其余人均不同程度受傷。事發后谷某立即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鑒定,谷某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殘程度為十級;右膝關節多發損傷術后致殘程度為十級;左脛骨平臺骨折及膝韌帶損傷術后目前致殘程度為十級。
谷某認為,青島海博公司應對自己因受傷而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并將此事上訴至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288037.16元。法院根據雙方所提交證據,依法判決青島海博公司賠償谷某186123.16元。谷某對法院認定的誤工時間、護理時間以及營養費等判決不服,谷某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二審請求。
青島海博公司稱原告賠付養老金不合理
被告青島海博客運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認為,谷某提出的誤工時間與護理時間過長,一審法院已經對其誤工以及護理時間作過鑒定,應以鑒定意見書的期限為依據。對于原告往返青島做鑒定所花費的交通費無異議,其他交通費用要求法院酌情處理。
對于谷某提出的養老金補償問題,青島海博公司認為企業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職工生病受傷均不影響企業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如果企業沒有為受傷的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谷某應該向企業主張養老金,而不應該將該損失轉嫁到被上訴人身上。
法院判決賠償19萬余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谷某搭乘了被告從事正常營運活動的出租車,雙方之間即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被告應安全的將原告運送至目的地。現原告在乘車過程中受傷,被告應當對原告產生的相關損失予以賠償。
對于誤工期限和護理期限,法院已經委托青島青大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原告谷某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應該以鑒定意見書的期限為準。對于谷某提出的養老金問題,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上訴人為其承擔養老保險金于法無據,不予支持。綜合本案案情,法院終審判決被告青島海博客運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谷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91623.16元。 信網全媒體見習記者 楊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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