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7月19日訊 吳某某在正常行走過程中被同向行駛的公交車擠壓造成小腿骨折,在經過一系列的治療后,產生了巨額醫療費用,吳某某認為,該公交車所屬的青島公交集團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交公司)應該賠償自己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信網(0532-80889431)獲悉,法院最終依法判決其賠償吳某某各類損失共計46474.6元。
2014年5月10日13時10分許,吳某某步行至青島市市南區郯城路費縣路路口時,與公交公司駕駛員王某某駕駛的公交車發生事故,造成吳某某小腿骨折,傷情嚴重。后被送至市立醫院進行搶救,并根據病情需要轉院至濟南軍區總醫院繼續接受治療,后又進行了兩次手術。
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南大隊就該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公交公司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據吳某某介紹,自己因治療已經花費了巨額費用,現已無力承擔,因此將涉事公交車所屬的公交公司訴訟至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各類損失共計158343元。
信網了解到,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對此事進行審理后認為,公交公司的肇事機動車與吳某某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其受傷受傷,公交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應承擔全部責任。但是對吳某某主張的相關費用未全部予以支持,并依法判決青島公交集團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吳某某各項費用共計46474.6元。
事后,吳某某因不服一審判決,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自己主張的損失均為實際發生的直接經濟損失,向法庭提交的證據等記載并證明了自己醫療、康復、學習考試、完成學業的全部過程和直接經濟損失,并請求判令公交公司賠償自己各類損失158343元。而公交公司則在庭審過程中辯稱,請求維持原判。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對此事進行審理后認為,吳某某上訴的部分請求成立,并酌情對相關賠償金額進行了調整,依法判決青島公交集團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吳某某各類損失共計81177.6元。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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