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7月18日訊 2011年12月,青島德源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德源泰)與業主李某和王某某簽訂的商品房預銷售合同,雙方約定于2012年6月30日前將已取得《山東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的商品房交付給李某、王某某使用。但直至2015年7月18日青島德源泰取得《山東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才符合交付條件。信網(0532-80889431)了解到,2017年4月,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青島德源泰逾期交房,判決青島德源泰賠償李某與王某某逾期交房違約金36萬余元。
青島德源泰未達到交付條件要求業主交付
2011年12月,李某與王某某購置了青島德源泰位于龍口市利群集團龍口商業步行街的一間商鋪,總房價為341.9萬余元。簽訂合同后,李某與王某某交納了首付款171.9萬余元,并與青島德源泰約定剩余按揭房款170萬將在合同簽訂后5日內按照青島德源泰提供的材料辦理按揭貸款。
除此之外,雙方還在合同中約定,“德源泰公司應于2012年6月30日前,將已取得《山東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的商品房交付給李某、王某某使用”。
但奇怪的是,李某和王某某一直沒有接到青島德源泰到哪家銀行辦理按揭貸款及貸款所需材料的通知,而到了規定的交房日期青島德源泰也遲遲未交房。無奈之下,李某和王某某將德源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逾期交房違約金。并在法庭上提交了其2015年4月13日到青島德源泰售樓中心與青島德源泰工作人員談話的視聽資料一份。
對此,青島德源泰表示他們已經通知李某、王某某到中國農業銀行辦理按揭貸款,而李某、王某某去辦理時因不合格所以未完成貸款。因此德源泰公司反訴要求李某、王某某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另外青島德源泰表示,他們于2014年1月22日向李某、王某某發出了交付使用通知書,于2014年3月4日向其發出交付催告函,并不是未通知交房。
庭審中青島德源泰提交了《龍口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及《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
一審法院判決德源泰賠償逾期交房違約金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李某、王某某與青島德源泰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青島德源泰應于2012年6月30日前,將已取得《山東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的商品房交付給李某、王某某使用。
但青島德源泰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顯示,2015年6月30日李某、王某某所購買的商品房才竣工驗收,2015年7月18日取得《山東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才符合交付條件。因此,李某、王某某所購買的商品房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不能交付,即使交付也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以及合同約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交付行為無效。
除此之外,一審法院認為李某、王某某與青島德源泰簽訂的補充協議明確約定出賣人負責聯系按揭銀行,而青島德源泰雖主張其已經聯系按揭銀行通知李某、王某某到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未能辦理按揭貸款的責任在于李某、王某某,但根據李某、王某某提交的視聽資料顯示,青島德源泰工作人員認可未能辦理按揭貸款的責任在于青島德源泰,因此青島德源泰反訴要求李某、王某某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青島德源泰支付李某、王某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16日的逾期交房違約金共計361196.22元。
終審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判決后,青島德源泰不服判決結果,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青島德源泰應否向李某、王某某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于2015年7月18日才取得《山東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青島德源泰主張在此之前向李某、王某某發出過交付通知,但涉案房屋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因此李某、王某某依法有權拒絕接收。2015年7月18日之后,青島德源泰又將交納物業費作為交付房屋之前提條件,但法院認為物業費的交納與商品房交付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青島德源泰此條件限制了李某、王某某的合法權利,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信網全媒體記者 顧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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