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7月12日訊 7月12日,青島銀監局公布了一批行政處罰信息。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因“違反內控規定辦理票據業務和貸款轉保證金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的案由被罰。
青島銀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于2017年6月23日對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合計罰款人民幣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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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貸款轉保證金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實際上是貸款發放出來之后,并未投入企業實際生產經營中,而是存入保證金賬戶開立了銀行承兌匯票。一般來說,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需要企業用自有資金提供保證金,若由銀行貸款充當保證金,這說明貸款用途是不合規的。
據了解,銀行之所以會選擇“貸款轉保證金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的操作,是在此過程中,貸款以保證金的形式,又變成了銀行的存款,無形中增加了銀行存款規模。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增加了承兌手續費,同時減少了吸收與衍生存款同等數量原始存款而支出的巨額營銷開支,還可以利用承兌及貼現擁有的信用放大功能來調節存貸款規模以及不良貸款占比等指標。
事實上,貸款轉保證金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也可能形成潛在信貸風險。這種做法表面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只是擴大了銀行負債,沒有任何風險,但是,如果這些銀行承兌匯票經過貼現進入風險投資領域,就會形成信貸風險,若再考慮貸款作保證金的乘數效應,那么這種信貸風險會數倍擴大,把本來應由企業承擔的風險通過貸款轉保證金的方式又轉回銀行自己承擔,從而使風險高度集中于商業銀行。
有研究認為,銀行不惜違規操作,與銀行考核機制不無關系。大多數銀行為盡快擴大市場規模,提高市場占有率,往往過度強調業務規模、利潤等粗放型指標,對其分支機構及員工的績效考核基本上也是與利潤、存貸款規模等指標掛鉤,而票據業務以其成本低、風險相對較小、收益實現快、調節靈活、具有多重考核績效等特點,極大地刺激了業務人員辦理票據業務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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