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7月6日訊 2014年5月,山東保時通通信網絡公司員工徐某在市北區利津路長途汽車站施工時被高壓電變壓器擊中導致其嚴重受傷,經鑒定為五級傷殘。受傷之后徐某為養傷頻繁住院,2014年5月12日至2015年10月18日累計住院時間222天。事后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徐某將變壓器的產權歸屬方交運汽車總站以及青島供電公司告上法庭。信網(熱線0532-80889431)了解到,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交運汽車總站作為變壓器的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應承擔一定責任,依法判決其賠償徐某12萬余元。
施工中被高壓電擊中受五級傷殘
2014年5月12日,山東保時通通信網絡公司員工徐某來到市北區利津路長途汽車站維修通信線路。在一樓樓頂施工時,被樓頂的高壓電變電器擊中致其受重傷。后被送至青島市市立醫院治療,經鑒定為五級傷殘。2014年5月12日至2015年10月18日,徐某共計住院222天。
徐某認為,自己在維修通信線路時被高壓電擊中受傷,青島汽車總站以及青島供電公司應擔承擔主要責任。因始終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徐某遂將青島汽車總站、交運集團以及青島供電公司訴訟至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類損失共計1032761.1元。
被告辯稱已盡到保護和警示義務
信網了解到,被告青島汽車總站和交運集團曾在庭審中表示,此次事故系徐軍擅自、違法通過高壓變電區域而發生的人身損害,且交運集團及其所屬客運站已盡到安全保護措施和警示義務,不應承擔責任。而且徐某作為線路維修單位的職工因工受傷,其醫療等費用如已申報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再向交運集團主張醫療等費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被告青島供電公司辯稱,根據供電合同的約定以及供電營運規則的第47、51條規定,在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法律責任,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被告青島供電公司非事發設備的產權人,因此原告要求供電公司賠償于法無據。
法院判決被告賠償12萬余元
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侵犯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涉案變壓器的使用維護保養單位為被告青島汽車總站,故被告青島汽車總站應當賠償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但原告徐某作為施工人員,從事作業時亦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原告既非被告工作人員,也沒有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為被告維修線路,其在利津路客運站一層房頂上被電擊傷,故對其致傷的損害后果,自身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認為,被告青島汽車總站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為宜,依法判決被告青島汽車總站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徐某各類損失共計121025.62元。信網全媒體見習記者楊宇宣
[編輯:可可]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