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6月7日訊 2013年11月25日,遲女士在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人壽)購買了一份保險,責任期間自2013年11月27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終身。2016年1月18日,遲女士因左卵巢粘液性囊腺癌在醫院進行手術,術后到新華人壽處索賠但是遭到拒絕,遲女士因此將其起訴至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信網(0532-80889431)獲悉,新華人壽在拒絕理賠理由遲女士屬于帶病投保,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義務,所以有權拒絕理賠并解除保險合同。法院最終判決新華人壽賠償10余萬。
因病住院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
2013年11月25日,遲女士在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險,被保險人是其愛人,保險責任期間自2013年11月27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終身,保險費為每年3510元,交費方式為年交,基本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00000元。
2016年1月18日,遲女士到青島市婦女兒童醫院入院治療,經診斷為左卵巢粘液性囊腺癌,手術后,于2016年2月5日出院后到新華人壽處索賠遭拒。新華人壽于2016年3月9日向其出具理賠決定通知書,認為遲女士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金不予給付,解除保單項下所有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遲女士認為新華人壽此行為屬于違法違約,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遂將此事訴訟至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要求新華人壽支付106000元的保險金。
新華人壽稱投保人隱瞞病情
新華人壽在庭審過程中辯稱,遲女士在投保之前三年已經檢查出左側卵巢區域病變,但是卻在個人業務投保書中親自書寫了“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說明遲女士帶病投保,本人知道利害關系,屬惡意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因此公司有權拒絕理賠。而且,遲女士所患左側卵巢粘液性囊腺癌并沒有達到涉案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標準,公司拒絕賠付符合合同約定,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對此,遲女士表示了否認,稱投保前的檢查結果顯示是自己左側附件囊性無回聲,不是病變。并且,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約定了新華人壽解除權限制的不可抗辯條款,合同成立超過兩年的,新華人壽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而自己因病住院時,雙方合同成立已經超過兩年。
法院判決新華人壽支付保險金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遲女士于2011年8月18日、2012年8月14日、2013年8月20日體檢時均查出左側卵巢見囊性無回聲,但是投保時卻隱瞞了自己的病情,其行為應屬于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但新華人壽行使合同解除權應在法定期間內行使,在其通知遲女士解除合同時,合同成立已超過兩年期間,所以無權要求解除合同,對遲女士發生的屬于合同約定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新華人壽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為此判決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保險金人民幣10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否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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