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4月7日訊 信網(0532-80889431)了解到,4月7日,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公布了2017年度青島市首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此次共有13人因醉駕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被吊銷駕駛證且終生不能取得。
禁駕原因主要包括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
交警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公布終生禁駕人員名單主要是為了推進路面交通違法整治,強勢營造嚴打渣土車嚴重違法和貨車超限超載專項行動社會氛圍,警示教育駕駛人要進一步提高交通參與的法治意識、安全意識和文明意識,共同維護安全、暢通、文明、和諧的道路通行環境。
今年全市部署開展了路面交通違法行為、機動車“四非”問題、變型拖拉機、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等“四項整治”行動,努力實現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發勢頭,實現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明顯減少,堅決杜絕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
附:終生禁駕人員名單:
序號 |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駕齡 | 駕駛證號 | 準駕車型 | 禁駕原因 | 被追究刑事 責任情況 |
1 | 李明 | 男 | 42 | 9 | 379014********0834 | B2 | 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 | 判1年6個月 緩刑2年 |
2 | 初漢清 | 男 | 60 | 18 | 370283********1239 | C1E | 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 | 判1年 |
3 | 張培強 | 男 | 40 | 4 | 370283********941X | C1 | 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構成犯罪 | 判2年 |
4 | 袁京強 | 男 | 38 | 5 | 370283********9513 | B2 | 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構成犯罪 | 判3緩4 |
5 | 李帥 | 男 | 25 | 7 | 370212********2514 | C1 | 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傷) | 判處有期徒刑1年, |
6 | 趙振忠 | 男 | 26 | 1 | 370283********1573 | C1 | 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構成犯罪 | 判處有期徒刑2年, 緩刑2年 |
7 | 李煥舒 | 男 | 29 | 10 | 370285********1414 | C1 | 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 |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四年 |
8 | 董躍志 | 男 | 48 | 6 | 370225********3218 | C1 | 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 |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二年 |
9 | 郭成日 | 男 | 46 | 13 | 220281********2610 | A2 | 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 |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 三年 |
10 | 劉洋 | 男 | 27 | 3 | 370281********4938 | C1 |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肇事逃逸構成犯罪 |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五年 |
11 | 陳本科 | 男 | 26 | 2 | 370282********1717 | C1 | 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 |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
12 | 韓明鵬 | 男 | 29 | 2 | 370282********2337 | C1 | 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 |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
13 | 彭乃程 | 男 | 39 | 3 | 330325********3617 | C1 | 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 |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
案例一:雨天酒后超速駕駛,連撞五名行人后逃逸
2015年01月21日17時20分許,張某某酒后駕駛魯BWT116號小型轎車沿平度市陽光大道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至現河橋東處,在道路北側機動車車道與非機動車車道分道線附近接連撞擊行人王某某、王某、胡某某、喬某、郭某某,致五名行人受傷,肇事后張某某棄車逃逸,行人王某京、王某救治無效于當日死亡,胡某某于次日死亡。事發后,民警通過聯系其家屬,做思想工作讓其馬上投案,經做工作張某某當晚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經調查,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75mg/100ml,屬于酒后駕車,且超速行駛、觀察不周、棄車逃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第四十二條(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第二十二條(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七十條(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張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5年12月23日,張某某被即墨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2016年1月15日,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張某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肇事逃逸致人亡,迫于壓力投案
2015年8月30日21時10分許,即墨交警肇事科接到報警稱:在即墨市田橫鎮黃龍莊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車輛現場逃逸。肇事處理科民警迅速趕赴現場處置。現場位于即墨市田橫鎮黃龍莊村內南北向土路處,受害人李某某(男,33歲,即墨市田橫鎮黃龍莊村)經120確認已經當場死亡,傷者楊某(男,25歲,即墨市田橫鎮黃龍莊村)已被送往醫院搶救,肇事車輛現場逃逸.辦案民警根據現場散落的碎片,回訪報警人,走訪周邊群眾尋找目擊證人,調取現場周邊卡口、監控數據尋找有價值線索。最終確定逃逸車輛是一輛黑色現代轎車,專案組立即調取現場周邊卡口錄像對案發前后通過的所有現代轎車進行逐一分析排查,當專案組排查到魯BN**1V號小型轎車時,該車主電話顯示已經關機。辦案民警分析該有重大作案嫌疑。遂立即圍繞魯BN**1V號小型轎車及車主展開調查摸排。
2015年8月31日,迫于強大壓力的犯罪嫌疑人韓某某到即墨交警大隊肇事處理科投案自首。經審訊,韓某某對2015年8月30日21時10分許,該駕駛魯BN**1V號小型轎車沿田橫鎮黃龍莊村內南北向土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肇事地點處時,因速度過快和觀察不周將路上行人李某某和楊某撞倒在地,造成李某某當場死亡及楊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駕車現場逃逸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5年12月1日,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的韓某某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2016年5月6日,韓某某被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做出吊銷駕駛證且終生不得取得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通訊員 欒心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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