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3月21日訊 3月21日青島中院官方微信發布了一起騎車晨練撞倒男童而釀成的過失致人死亡案件。現在社會,越來越多的人們尤其是上班族經常選擇晨練或者下班后鍛煉身體。殊不知,有時鍛煉身體也會發生意外。去年6月份早晨7時30分左右,家住黃島區的李某某在唐島灣公園騎車晨練時,由于避讓不及時,將一名年僅7歲的男孩撞傷,男孩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近日,黃島區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騎自行車晨練,避讓不及撞倒男童
去年6月份早晨7時30分左右,在青島市黃島區唐島灣公園北岸白龍馬游樂場附近,李某某騎著公路自行車自東向西行駛進行鍛煉,此時,7歲的男童呂某某穿著輪滑鞋在他的父母帶領(呂某某父母騎自行車鍛煉且在呂某某前邊行駛)自西向東滑行,雙方相向而行,李某某與呂某某父母迎面而過后,因李某某避讓不及時,正面將呂某某撞倒。
呂某某受傷后即被送到醫院治療,上午無異常,當日1:30分許突然病重經手術后進入ICU搶救,后轉院治療,于6月30日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呂某某符合外傷后肝臟破裂嚴重,胸腹腔積大量血性液體,腹腔多部位縫合口,經過醫院手術搶救無效后死亡。
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男子獲刑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園騎行自行車的過程中與年僅7歲的被害人相撞,因被害人騎輪滑的過程中有其父母陪伴,被害人父母已盡到了監護責任,故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相撞的事故,系被告人李某某未盡到注意義務所致,被害人受傷后,經醫院搶救不治身亡,經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主要系由被告人李某某的撞擊行為導致,綜上,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及適用法律準確,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在事故發生后主動報警,如實陳述事實經過,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親屬部分經濟損失,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犯罪行為進行了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解析
據本案的主審法官介紹,本案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害人家屬情緒非常激動,呂某某的母親數度哭泣哽咽,被告人李某某堅持認為醫院在對呂某某的死亡負有主要責任,而其雖致呂某某受傷,但對呂某某的死亡不負責任,進而不應構成犯罪,并申請對醫院在呂某某治療過程中的醫療過錯進行司法鑒定。
黃島法院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對醫院在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進行司法鑒定,該鑒定機構認為,呂某某最終死亡主要系自身嚴重損傷的不良轉歸,院方上述醫療過失在對其死亡有間接、次要作用。
該鑒定結論出具后,經調解,被害人家屬對該鑒定結論予以接受,被告人也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并出具諒解書,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嚴格適用法律,切實保護未成年被害人家屬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家屬和被告人對該判決結果均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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