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2月22日訊 日前,信網進行了《“海路寶”海參有倆生產日期?國風:聯系廠家》的相關報道。12月21日,信網走訪國風大藥房三家藥店,均未發現海路寶牌海參在售,國風大藥房富華藥店工作人員稱,顧客可以直接找廠家青島海之道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海之道公司),但市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回應,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
國風大藥房海路寶海參已下架
日前,信網進行了《“海路寶”海參有倆生產日期?國風:聯系廠家》的相關報道。12月21日,信網走訪了市北區富源一路的國風大藥房富華藥店、市北區同安路719號國風大藥房、市南區南京路國風大藥房,雖然天下著雨,但來往顧客絡繹不絕。
信網在三家店內均未發現“海路寶”海參在架銷售,國風大藥房富華藥店的工作人員告訴信網,此前海參品類只有“海路寶”牌海參在售,顧客買走后一直未補貨,因此目前并無海參品類銷售。
“在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合肥路所的要求下,我們馬上聯系總公司索要三證(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流通許可證)及進貨材料,已在12月19日送至工商所。”國風大藥房富華藥店的崔女士回應,至于公司是否清楚青島海之道公司與青島國林公司的委托加工問題,她將聯系領導給予回復,但截至發稿,信網仍未得到回復。
“以前也曾出現過類似問題,顧客索賠方面都是廠家承擔,建議還是直接找廠家談。”崔女士回應。
青島海之道公司委托加工材料仍未提供
對此,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合肥路所工作人員回應,12月19日,國風大藥房確實已提供了國風方面的三證等材料,但只提交了青島海之道公司的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委托加工材料仍未提供,將繼續督促其提交。
隨后,市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回應,目前浮山新區所正在調查了解當中,但若確實查出青島海之道公司的海參有問題,國風大藥房要求顧客找廠家索賠并不合理。
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
工作人員回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對此,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的單正國律師認為,若青島海之道公司確實未委托青島國林公司生產海參,則海路寶牌海參屬假冒產品,即使消費者未因食品受到損害,也可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懲罰性條款,要求10倍賠償。
“但認定未委托加工需掌握充足證據,目前仍需等待食藥部門的調查結果。”單律師表示。對于此事的后續進展,信網將繼續關注。 信網全媒體記者 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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