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8月4日訊 2016年7月19日,市長張新起簽發青島市人民政府246號令,公布《青島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于2016年6月15日經青島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從2013年立項開始,到正式發布實施,歷經三年半時間,期間多次經過調研、征求意見、修改,市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局作為具體承辦單位,會同市委計委、市法制辦等,一起做了大量的工作,數易其稿,終于促成了《辦法》的出臺。
據了解,《辦法》全文共30條,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監管部門職責、供水單位衛生管理要求、水質標準、水質檢測要求、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
《辦法》在原衛生部和住建部1996年頒布實施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基礎上,借鑒了其他省市出臺的相關地方法規和規章內容,結合青島市目前生活飲用水供水和衛生監督的實際情況,在規章的適用范圍方面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將農村規模化集中式供水、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以及現制現供飲用水納入衛生監督管理范圍。
為強化供水單位的主體責任,《辦法》中對各類供水單位的衛生管理要求有關規定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主要包括供水單位衛生管理基本要求、人員健康檢查、衛生培訓、供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的購買和使用等方面的內容,以及水質標準要求。
同時,結合目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法》中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均有較大幅度提高。這將對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違法行為起到更加有效的懲戒效果和震懾作用,很大程度上提高監督執法工作的效果,更加有力保障居民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
為配合《辦法》的頒布實施,青島市政府近期即將召開《青島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新聞發布會,青島市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局也將進一步向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和社會公眾開展《辦法》的宣傳工作。
《辦法》的頒布實施,將為今后我市各類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依法依規經營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同時為我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開創新的局面奠定了堅實的法制基礎。
信媒體記者 杜杲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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