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7月31日訊 市民桑先生向信網(0532-80889431)反映,2016年7月28日,他準備在青島市城陽區潤冠汽車銷售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潤冠汽車)全款購買一輛價值105900元的別克英朗轎車。在當天交款后辦理手續的過程中,銷售顧問告訴他,必須要在店中購買保險才可以提車,桑先生知道這個情況后要求退購車款,但是因為退款時間問題雙方發生爭執,桑先生被潤冠汽車的工作人員推搡。對此,潤冠汽車的銷售經理楊經理告訴信網,7月19日,桑先生來訂車時本來約定好是分期付款,銀行規定分期付款必須購買本行保險。但是后來桑先生又決定要全款購買,所以公司只修改了付款方式,其他內容并沒有修改。由于桑先生不停提要求變換合同,再加上賣車所得利潤本來就很少,所以車行決定不向桑先生售賣車輛,雙方因此發生爭執,但是公司工作人員并沒有推搡桑先生。
想提車須從店內買保險
2016年7月19日,桑先生準備購買青島市城陽區潤冠汽車一輛價值105900的別克英朗轎車,并支付了2000元定金。
桑先生與銷售顧問簽訂的訂車單
“當時簽訂的訂車單列舉了4S店送的贈品以及其他一些規定事項。本來準備分期付款,后來跟家里人商量覺得還是付全款比較合適。跟銷售顧問溝通后他也同意了。但是在后來在與我家人通話時發生了一些矛盾,銷售顧問還罵了我的家人。”桑先生說。
桑先生之后撥打了潤冠汽車的投訴電話對銷售顧問的罵人行為進行投訴。后來潤冠汽車的工作人員告訴桑先生該銷售顧問已經被辭退,為了表示歉意,可以為他優惠1000元。
2016年7月28日,桑先生與其姐夫來到潤冠汽車銷售服務中心全款購買了看中的別克英朗轎車。但是在交款后辦理手續的過程中,工作人員卻告訴他必須要在店中購買保險才可以提車,“他們之前并沒有告知我全款購買必須要在店中買保險,而且,在哪買保險我有選擇權利,他們這是霸王條款!”桑先生對潤冠汽車的購車附加條件非常不滿。
而且,桑先生發現,付款后工作人員所列的贈品清單與付定金時銷售顧問列的并不相同,“少了很多東西,只贈送了香水和發動機護板。我問他們為什么少了這么多東西,并把當時銷售顧問給我列的贈品清單給他們看了。工作人員告訴我說少的東西是購車時車輛自帶的,并不是贈品。”桑先生認為之前為自己介紹車輛的銷售顧問在欺詐消費者。
潤冠汽車稱并未推搡顧客
7月29日下午,潤冠汽車的銷售經理楊經理稱,“桑先生開始決定分期付款,銀行規定需要同時購買本行保險,并不是我們來規定的,我們公司只是一個代辦點。顧客當時也同意了在店中購買保險,訂車單中已經寫明,雙方也簽了字。”
“后來由于顧客想要付全款購車,我們的銷售顧問在與其溝通中發生了點小爭吵,公司決定為他優惠1000元作為補償,并且同意了他變更付款方式。我們以為只是付款方式發生了變更,所以后來在準備購車合同時,其他內容并沒有發生改變。”
“但是在7月28日顧客付完錢后又說不想在店中購買保險了,本來我們已經為顧客優惠了1000元,如果不在店中購買保險的話,我們的損失就太多了。桑先生又在不停地變更合同,說實話,我們也不想賣給他了。所以雙方在后來交流過程中就有點急了,發生了爭吵,但是我們的工作人員并沒有推搡他。”楊經理說。
對于公司中工作人員是否說過不購買店中合同不能提車,楊經理表示不清楚。
雙方應按照協議規定執行
山東首辰律師事務所的吳芝容律師告訴信網,是否在店中購買合同應該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來。
“訂車單相當于一份協議,雙方在上面簽了字,就相當于默認了其中的各項規定,那么雙方進行的各項活動就應該按照協議上的來。但是后來正式簽訂購車合同時,店方有義務提前向顧客介紹合同內容。如果雙方任何一方對之前訂車單中的規定有異議,仍可以協商解決。像桑先生遇到的這種情況,不購買店中保險就不能提車,公司這種行為是不合理的,他完全可以拒絕在店中購買保險。”吳律師說。信媒體見習記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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