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3月25日訊 買房時開發商說頂層層高3.6米,交房后可以打造“頂層復式”。然而等到房子蓋了起來,田先生卻發現房屋的層高只有2.9米,根本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3.6米。由于房屋的實際情況與合同約定不同,田先生要求退房并補償利息,但青島中南世紀房地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南地產)并不同意。中南地產方面告訴信網(0532-80889431),業主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其余不愿詳談。目前,田先生已就此事向李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具體情況還在審理中。
說好的頂層復式不見了 層高縮水到2.9米
田先生是中南世紀城的業主,2014年底,他花81萬買下了位于中南世紀城三期三號樓二單元25層的一套住房,在同樓座的住宅里算是頂層。
田先生說買房時,開發商稱頂層的房子層高有3.6米,比其他樓層高,以后可以改造成復式。“頂層復式”的說法讓田先生很心動,想著同樣的價錢能買一套復式房還是很劃算的,最終按照每平米7807元的價格簽訂了購房合同。
“雖然房子還沒驗收交付,但樓已經封頂,2015年11月,我帶著朋友去看新房,可一進門我就覺得不對勁,光用眼睛看就知道層高達不到合同上約定的3.6米。”為了確保準確,田先生特意重、新測量了房屋層高,實測高度為2.9米。
說好的“頂層復式”就這樣沒有了?田先生隨即找到了開發商青島中南世紀城房地產業投資有限公司,“開發商的意思是現在房子還沒交付,等到正式交房的時候層高會達到3.6米。”但田先生認為,雖然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為2016年10月,但現在整棟樓都已經封頂,沒有了開發商所說的整改的可能。
合同已明確規定層高 開發商表示走法律途徑解決
協議書中關于約定的墻內層高為3.6米
根據田先生提供的購房合同,合同第二條規定的房屋建筑層高的確為2.9米。但在另外一份協議書里,田先生與開發商對房屋的頂層悶頂空間達成了更為細致的約定:“在套型外圍2.9米的高度留置結構梁(梁高400mm,客戶實現2.5-2.9米的自行改造),在3.6米處用石膏板吊頂(不承重),以便乙方后期改造,交付前戶內墻砌筑高度為3.6米。”
在發現房屋的實際層高與合同標注不符后,田先生提出了退房和補償利息的要求,但遭到了中南地產的拒絕。
不得已,田先生只能向李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這一情況,信網撥打了中南地產的電話,工作人員不愿意對此事做出具體解釋,只表示業主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地產方面會安排律師對應。“不管是協商調解或是其他方式,業主與律師聯系就行,不用再給我們打電話了。”
隨后,信網從李滄區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已于3月9日開庭,目前還在審理當中,不方便透露案件進度。
房屋雖尚未交付 但開發商應照合同辦事
針對這一情況,信網撥打了青島市建委建管局工程質量咨詢電話,工作人員表示,中南世紀城三期現在還沒有竣工驗收,田先生反映的情況暫時無法確定屬于房屋質量問題。“現在應該先查詢房屋的設計圖紙,質監站驗收也是根據這份圖紙來的。”工作人員說如果設計圖紙上標注的層高不是3.6米,那就說明開發商從一開始就是在欺騙業主。
青島市規劃局法規處的工作人員則表示,規劃部門審核的設計圖紙上的確標注了樓房層高,但這個數據是“公對公”的,也就是一個整體的樓層高度,沒有計算樓板厚度等影響因素,因而無法確定具體每一戶住房的具體層高。
“既然售房合同上已經寫明了層高是3.6米,開發商就應該按合同辦事。無論設計圖紙是怎么樣,如果交房時層高達不到3.6米,開發商就存在違約行為。”工作人員表示,想要解決此事,最有效的憑據還是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售房合同,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照合同辦事。
此事到底應該怎么解決?信網將繼續關注后事進展。 信媒體記者 于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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