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青島法院公布十大執行案例,兩老賴縱火抗拒執行獲刑
6月13日,青島法院公布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十大案例。縱火抗拒執行、隱匿理賠款、撕毀法院封條、協議離婚逃避執行…… 各種“花式老賴”被曝光。
案例1:縱火抗拒執行,老賴被判刑
莊某某與劉某、楊某財產權屬糾紛一案,市南區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座落于青島市觀海二路59號11戶房屋騰交給原告。
該案經市南區人民法院與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一審、二審、再審多次的訴訟程序審理,最終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楊某、劉某等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將青島市 觀海二路一處房屋騰交給莊某某,因判決作出后被告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莊某某向市南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于2007年3月23日立案執行后,市南區人民法院及時送出執行通知,告知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判決,但被執行人拒不交付房屋,隨后市南區人民法院張貼強遷公告準備采取強遷措施。在強遷現場,被執行人楊某趁執行人員不備沖進執行現場手持利刃,以割 腕相威脅,要求法院停止強遷工作。在與街道見證人員、公安機關溝通后,考慮到楊某的人身安全,市南區人民法院暫時停止了強遷工作。
期間,申請人認為市南區人民法院執行不力,要求將案件移送至其他區法院辦理。案件移送后,接收法院也一直未能執結完畢,便將案件退還市南區人民法院繼續執行。
為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市南區人民法院決定再次啟動強遷程序。2016年1月21日凌晨,市南區人民法院在街道、公安等部門的見證下對于涉案房屋正式開展強制遷離執行行動。強制執行 過程中被告人楊某、劉某來到強遷現場,楊某爬上屋頂大肆辱罵法院執行人員,并使用碎瓦片割手腕威脅阻撓法院執行,劉某則將事先準備好的汽油潑灑到屋外木棧道點燃,阻礙法院執行人 員接近房屋,嚴重危及周圍居民和執行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之后,被告人楊某、劉某當場被法院執行人員約束控制,并分別被送交青島市拘留所司法拘留十五日。
因楊某、劉某的行為涉嫌犯罪,今年5月,市南區人民檢察院對楊某、劉某向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理,法院判決楊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楊某、劉某的親屬已配合法院執行部門將涉案房屋騰交給申請執行人莊某某,履行了義務。
案例2:房屋買賣,出賣方不配合過戶被強制執行
2002年3月22日,被執行人王某芳與劉某家簽訂購房合同,雙方約定王某芳以13.3萬元的價格將其名下位于青島市市北區佳木斯路20號2單元102戶房產出售給劉某家。因王某芳一直未給劉某家 辦理涉案房產產權過戶,劉某家將王某芳訴至市北區人民法院,2008年8月19日,市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07)北民三初字第6號民事判決,判決劉某家與王某芳簽訂的購房合同繼續履行,王 某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為劉某家辦理涉案房產的產權過戶。案經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下達后,王某芳一直未履行該判決。2009年5月13日,劉某家申請市 北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009年6月17日王某芳在明知法院已判決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并將涉案房產以19.7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貝某,貝某當日已取得該房屋的產權證,致使法院判決無 法執行。劉某家向市北區人民法院另案起訴要求宣告王某芳與貝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審理中經評估,涉案房屋于鑒定基準日的價值為人民幣52.8萬元,2010年7月12日,市北區人民法院作 出(2009)北民一民初字第565號民事判決,判決王某芳與貝某于2009年6月16日就涉案房產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芳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將涉案房屋轉讓他人,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市北區人民法院(2009)北民 一民初字第56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王某芳與貝某就涉案房產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產登記回轉至王某芳名下后,市北區人民法院依照生效判決予以強制執行,將涉案房產變更登記至申 請執行人劉某家名下,該案已經執行完畢。
案例3:隱匿理賠款,老賴被判刑
2009年8月7日,被執行人陳某駕駛魯QFK168號貨車至重慶中路與石溝村路口處,將李某寶撞傷。2010年12月9日李滄區人民法院作出(2010)李民初第1641號民事調解書,約定被執行人陳某需 在2011年1月31日錢將賠償李某寶各種費用共計人民幣60萬元全部付清,被告人陳某于2010年12月9日領取民事調解書,后陳某未能按約履行。 2011年3月1日,李滄區人民法院對此予以立案強 制執行,立案標的額為人民幣531100元。
因被告人陳某下落不明,李滄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公告送達執行通知書,并在執行過程中查明,陳某于2011年1月31日已從中國大地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領取保險理賠款人民幣 407395.19元,并將該錢款隱匿、轉移,以其妻子劉某萍的名義購買了房屋一套,致使法院調解書無法執行。由于長期得不到治療款,李某寶的妻子不堪壓力與其離婚,李某寶也由于治療不及 時于2012年死亡,只留下嗷嗷待哺的孩子和年近六旬的父母,造成受害人家破人亡的嚴重后果。
由于被執行人陳某的種種行為屬于惡意逃避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節特別惡劣,李滄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向李滄區公安局報案,經過公安部門的偵查,終于 在2013年1月份將陳某在其老家臨沭抓獲,2月份即被李滄區檢察院以拒執罪批捕。被執行人陳某的親屬在其被捕后,主動到法院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請求能夠減輕對陳某的處罰,后該案移 送市北區人民法院審理,經法院判決陳某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4:有錢不還,老賴被判刑一年半
高某訴青島兆基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基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嶗山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嶗民一初字第348號民事判決,判令:一、解除原告高某與被告 兆基公司2007年2月7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二、被告兆基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高某購房款人民幣3948000元;三、被告兆基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高 某購房款人民幣3948000元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從2007年2月9日計至2009年5月15日);四、被告兆基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高某違約金人民幣39480 元。
判決生效后,兆基公司始終未按判決內容履行義務。2009年9月8日,高某向嶗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同年9月23日,嶗山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查封兆基公司名下位于青島市嶗山區恒基新天地 小區12-4-801戶房屋一套。被告人金某昆身為兆基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和控制人,明知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仍于2011年5月12日將該房屋以人民幣6183000的價格售出,導致該案無法執行。
嶗山區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曾多次上門做金某昆工作,要求其履行法律義務,但均被金某昆拒絕。2013年4月,金某昆被司法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014年12月24日,嶗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 金某昆犯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1月29日,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金某昆明知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仍將其對外出售,導致該案長期無法得到 執行,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懲處。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金某昆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5:撕毀法院封條,老賴被判刑一年
黃島區人民法院做出(2013)黃民初字第409 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薛某啟將位于青島市黃島區南港小區九號樓二單元202 室的房屋交付給原告訾某。薛某啟不服,上訴到青島市中級人民 法院,因薛某啟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案件受理費,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按薛某啟自動撤回上訴處理,(2013)黃民初字第409號民事判決書生效。2014年1月14日,黃島區人法院立案強制 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黃島區人民法院多次責令薛某啟騰出房屋,但薛某啟拒不騰房。薛某啟于2012年期間先后出售二套房屋,房款達96萬余元,且申請執行人愿意為其租房,薛某啟有能力 執行判決而拒絕履行判決義務,并且撕毀法院封條、在行政拘留期間承諾騰房但被解除拘留后仍未騰房,拒執情節十分惡劣,黃島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決定將其移送公訴。
本案提起公訴后,黃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薛某啟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且撕毀法院封條,抗拒執行,情節嚴重,符合拒不執行判決罪的構成要件,判處有期徒刑一 年。
案例6:協議離婚逃避執行,老賴被判刑一年
2011年9月15日,膠州市人民法院就李某喜與膠南市綠州農資油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做出民事判決,判令李某喜給付膠南市綠州農資油業公司貨款78248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813元,共 計80061元。判決生效后,被告人李某喜在判決指定的期間內未履行給付義務,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某喜與其妻劉某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將其僅有的財產房屋一套以近乎無償的方式處 分給其妻及其子,后離開居住地,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執行法官在多方查找財產無果的情況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李某喜不乘坐飛機、動車等交通工具,只在膠州周圍地區打 零工逃避執行。膠州市人民法院將李某喜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2014年12月13日,膠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喜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立案偵查,當日其妻劉 某將80061元交到公安機關。
膠州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喜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采用協議離婚、惡意處分財產等方式逃避法院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 被告人李某喜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并且其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之前,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被告人李某喜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李某喜當庭服判。
案例7:非法轉移財產,老賴被判刑
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4日作出(2006)即民二初字第547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孫某松對濟南德豐聯合經貿發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萬元及利息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 濟南德豐聯合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6日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孫某松一直未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2013年4月24日,孫某松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5607號判決獲得 即墨市城北二路北2號樓35戶房屋的產權,并于2013年10月21日將此處房屋產權辦理于自己名下。2013年11月28日其無視法院之前對其作出的判決,將此處房產無償贈與其女兒孫某瑤,導致案 件無法執行。
2015年11月,即墨市人民法院將孫某松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起訴,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即墨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松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孫某松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履行 了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經判前調查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即墨市人民法院予以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依照刑法相關規定, 判決被告人孫某松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案例8:隱匿法院查封車輛,老賴被判刑
2013年4月22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對王某平與高某財、高某波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令高某財、高某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欠原告的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費2300元,保全 費1020元,共計3320元,由被告高某財、高某波負擔。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依王某平的申請,查封高某波名下的的魯B222DR起亞牌車輛一臺。判決生效后,高某財、高某波未履行義務,王某 平于2013年12月18日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過程中,兩被執行人不僅拒不履行義務,而且在法院責令其交出被查封的車輛時,二人拒不交出該車輛,并且將查封的車輛轉移、隱藏,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決定對高某財行 政拘留15日。2014年10月30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向高某財、高某波送達了通知書,限令3日內將查封的車輛交出,但二人仍藏匿車輛未交出。鑒于高某財、高某波已經涉嫌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 押、凍結的財產罪,法院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后對二人實施刑事拘留。在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后,兩犯罪嫌疑人迫于法律的壓力,將車輛交出并履行了義務。平度市人民 法院認定高某財、高某波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例9:拒不申報財產,老賴被判刑一年
王某云與王某和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萊西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西民初字第1395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王某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王某云經濟 損失133975.86元,并負擔訴訟費4752元。該民事判決生效后,被告王某和未主動履行義務,原告王某云于2011年9月20日向萊西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萊西市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后,于2011年11月10日向被執行人王某和送達執行通知、報告財產令,責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決,但被執行人王某和既不履行義務,也不申報財產,并以萊西市人民 法院在訴訟期間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拖拉機3臺、聯合收割機2臺為其所欠他人賭債設定抵押。萊西市人民法院曾兩次對被執行人王某和實施司法拘留,但其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
鑒于被執行人王某和有轉移被查封財產、抗拒執行的行為,萊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將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予以立案偵查。王某和迫于壓 力于2015年11月1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檢察機關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萊西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10:有錢就是不還,老賴被判刑一年半
2001年6月8日,崔某龍、崔某恩(崔宜龍之父)與同村村民崔某湖發生爭執后,崔某龍故意傷害崔維湖并致其死亡,萊西市人民法院以崔某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在崔某龍服 刑期間,被害人崔某湖的親屬崔某卿、崔某鵬、崔某巧向萊西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崔某龍、崔某恩賠償因崔某湖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189356.40元,萊西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0 日作出(2003)西民一初字第2363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崔某龍、崔某恩共同賠償原告崔某卿、崔某鵬、崔某巧人民幣189356.40元,并負擔訴訟費7380元。判決生效后,被告崔某龍、崔某恩 未履行該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原告崔某卿、崔某鵬、崔某巧向萊西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萊西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8日立案執行后,向被執行人崔某龍、崔某恩送達了執行通知,并通過以物抵債、扣劃銀行存款等方式執行案款17000余元。被執行人崔某龍于2011年出獄后參加工 作,自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多次從其設立于中國農業銀行南墅分理處的工資帳戶內提取存款總計20400元,但未主動履行上述賠償義務。2013年9月25日,萊西市人民法院將該工資賬戶予以 凍結,被執行人崔某龍再未向賬戶內存款,并失去聯系,長期躲避執行,致使案件無法執行。后在公安機關協助下,萊西市人民法院將被執行人崔某龍司法拘留15日,但其仍拒不履行義務。
鑒于崔某龍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萊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將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于2015年12月31日對其實施刑事拘留,于2016 年1月14日對其實施逮捕,檢察機關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萊西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龍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崔某龍親屬代其交納案款11000元。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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