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老年公寓護工的姜某某在工作期間,多次對老人韓某某實施虐待、毆打行為,致韓某某肋部和面部受傷。近日,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虐待被看護人罪案件。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青島市首例虐待被看護人案,被告人姜某某因犯虐待被看護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男,今年65歲,自2016年2月以來,被告人姜某某在青島市市北區黃臺路12號百善老年公寓擔任護工,負責入住老年公寓的癱瘓老人的日常護理工作。2016年6月,被告人姜某某在看護韓某某期間,多次對韓某某實施虐待、毆打行為,致韓某某肋部和面部受傷。后被抓獲到案。經法醫鑒定,韓某某右側第4、5肋骨腋中線處骨折,局部無明顯骨痂形成及骨密度增高征象,符合近期外傷新鮮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面部、舌體部皮膚軟組織損傷,構成輕微傷。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姜某某作為老年公寓看護人員,虐待該所負責看護的老年人,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之規定,應當以虐待被看護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姜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予以供認。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姜某某的辯護人提交和解協議一份、收到條一份、請求書一份,證實被告人姜某某與被害人的親屬達成協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姜某某予以諒解。
市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某對其負有看護職責的人實施虐待行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人姜某某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犯罪行為較輕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姜某某作為老年公寓的看護人員,對被害人韓某某實施虐待、毆打行為,致韓某某輕傷,其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故對其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其所提被告人姜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姜某某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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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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