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 《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居民及單位飼養犬只需要繳納管理服務費。條例還規定,一戶限養一只犬,攜帶犬只進入禁止場所;攜犬出戶未掛犬牌或未即時清理犬糞;占用公共區域養犬;自行掩埋或者丟棄犬只尸體等行為,分別由公安機關或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此外,養犬管理服務費如何收取、收取標準需報省財政、物價部門審批后,按相關部門規定執行。
違反條例行為處罰規定
《條例》專門設立條款,對違反《條例》的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居民飼養烈性犬、養犬超過每戶限養數量或單位違反規定飼養護衛犬的;遺棄、虐待、屠宰犬只或者組織、參與斗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沒收犬只。
攜帶犬只進入禁止場所;攜犬出戶未掛犬牌或未即時清理犬糞;占用公共區域養犬;自行掩埋或者丟棄犬只尸體等行為,分別由公安機關或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飼養疫苗免費犬只轉讓需登記
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和其他區(市)建成區的養犬以及相關管理活動,區(市)建成區的范圍由區(市)人民政府公布,在本市其他區域養犬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免疫管理的規定。
條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獨戶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養犬。居民不得飼養烈性犬,烈性犬的品種由市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居民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辦理犬只免疫登記的,不受此數量限制。經營活動涉及公共安全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飼養護衛犬,其他單位不得養犬。單位飼養護衛犬的,應當有專門場所和安全防護設施,實行圈養,并確定專人負責犬只管理。養犬人取得犬之后,應當持居民身份證明與住所證明,或者單位營業執照,攜犬只到公安機關設立的養犬登記服務場所辦理信息登記,領取犬牌。登記犬只死亡、失蹤或者轉讓給他人的,養犬人應當到養犬登記服務場所辦理注銷登記。
犬只出生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的,養犬人應當攜犬只到獸醫主管部門確定的狂犬病定點免疫單位接種狂犬病疫苗。狂犬病定點免疫單位應當對達到免疫條件的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發放免疫登記卡便加施免疫電子標識。犬用狂犬病疫苗實行免費。犬只免疫注射以及免疫登記卡,電子標識等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外出海水浴場等公共場所禁犬
攜犬出戶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為犬只佩戴犬牌;為犬只束牽引帶,并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乘坐電梯,或者在人流密集場所的,應當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及時清除犬糞。禁止攜犬進入下列場所,但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體育場館、海水浴場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除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車廳、候機室。攜犬乘坐出租車的,應當征得出租車駕駛員的同意,可將犬只裝進犬袋、犬籠或者懷抱。前款規定以外,其他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可以禁止攜犬進入其經營管理場所,但應當設置明顯標識。
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占用公共樓道等共有區域。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禁止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禁止遺棄、虐待、屠宰犬只,禁止組織、參與斗犬等傷害犬只的行為。從事犬只寄養、美容、交易等經營活動的經營場所,應當設有獨立的出入口,不得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
修改養犬應繳納管理服務費
4月28日上午,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四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二稿進行了統一審議。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對于犬只尸體處理的規定不夠全面。應當對死亡犬只的運輸加以規范,并明確犬只尸體無害化處理費用列入財政預算。為加強防疫管理,國家動物防疫法和我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對染疫動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動物尸體的運輸以及處理作了規定。要求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中并沒有規定處理費用由財政承擔,實踐中也只對個別動物品種的無害化處理給予一定補貼,犬只作為動物的一種,對死亡犬只的防疫處理應當與其他動物的處理規定相銜接,有關費用的處理應當統籌考慮確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犬只死亡的,養犬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犬只尸體送至有資質的無害化處理場處理,禁止自行掩埋或丟棄犬只尸體。 ”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二稿關于養犬管理服務費的設立依據收費主題等的表述不清,建議明確。法制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建議將該條修改為,“養犬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收取按照規定報省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 ”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記者 趙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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