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市機動車數量的持續增長,亂停車現象日益嚴重,特別是人行道違法停放機動車導致交通擁堵、影響行人安全,也嚴重影響市容市貌。為了加大違法停車治理力度,保障行人安全和道路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青島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的有關規定,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調整人行道違法停放機動車行政處罰權實施主體的決定”,從5月1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在人行道停放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現狀
缺乏有效執法手段
自1999年以來,按照省政府批復,我市及各區(市)城管執法部門先后相對集中行使了公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人行道違法停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權行政執法部門承擔該項職能以來,嚴格履行執法職責,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取得一定執法效果。但是,因公安部違章處理系統限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人行道違法停車行為的查處信息無法實現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系統”對接,無法參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做法,要求當事人將違法行為處理完畢方可進行機動車轉移登記和年審,再加上沒有其他有效執法手段,這使得城管執法部門對實施人行道違法停車行為,但拒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沒有有效制約措施,導致人行道違法停車處罰決定難以落實到位。
結案率不足15%
據市城市管理局統計,2015年至今,全市共計查處人行道停車案件6.8萬余起,但當事人依法接受處罰、順利結案的僅有1萬余起,結案率不足15%,個別區不足5%,甚至出現了違法車主在城管執法隊員面前惡意撕毀法律文書的情況,人行道違法停車行為難以得到有效治理。去年迎接國家衛生城市復審過程中,省測評組在對我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復審的反饋意見中明確指出:“青島市存在機動車輛停放不規范,機動車輛隨意停放、占壓人行道情況。”
市城市管理局調研了解,廣州、深圳、成都、武漢、寧波等國內同類城市,省內濟南、淄博、煙臺、東營等城市,人行道違法停車處罰權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為了提升人行道違法停車執法效能,保障人行道違法停車行為得到有效治理,切實維護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市政府法制辦建議我市及各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人行道違法停車處分權調整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
■決定
人行道亂停車交警處罰
昨天下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調整人行道違法停放機動車行政處罰權實施主體的決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人行道違法停放機動車行政處罰權,不再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相對集中行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在人行道停放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人行道違法停放機動車行政處罰權調整后,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需要修改、廢止的,應當及時啟動相應程序。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加快停車場規劃建設,大力發展公共交通,創新交通管理模式,努力緩解交通擁堵和停車難問題,進一步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記者 于順)
【鏈接】
不得在泊位外停放
昨天下午,市政府通過青島政務網發布 “關于加強機動車停放管理的通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含人行道,下同)上停放機動車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順向停放在停車泊位內,不得在停車泊位以外的道路上停放機動車。
通告提出,機動車違反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侵占道路的,由市、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城市管理、公安、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科學合理設置停車場和停車泊位,提高信息化、精細化管理水平,為機動車停放提供便利。機動車駕駛員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關于機動車停放的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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