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25平方千米至少布設一個空氣站 、位置一旦確定不得擅自改動、空氣站實行第三方專業化運營……4月20日,市環保局印發《青島市市級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管理辦法》,為本市市級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的規范設置和正常運行,客觀、準確反映區域空氣質量提供制度保障。據了解,這也是本市首次出臺相關規定,目前全市共有空氣站24個。
市級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簡稱“空氣站”),是指由市環境保護部門統一負責管理的專用監測設施。
根據辦法要求,空氣站點位應當布設于城市建成區內,每25平方千米至少布設一個點位。點位應當分布均勻,能夠代表建成區整體空氣質量。空氣站周圍50米范圍內應當無明顯固定污染源,與交通道路最小間隔符合相關規范要求。空氣站水平面應當保證270°以上空間無障礙物遮擋,距離地面高度應當在3~20米范圍內。
據了解,目前青島市共有空氣站24個,其中國、省控點位15個,市控點位9個。這9個市控點位分別是即墨2個,膠州2個,平度2個,萊西2個,黃島區(原膠南)1個。《辦法》要求,由于城市建成區面積擴大或行政區劃變動,導致現有空氣站點位不能全面反映建成區整體空氣質量狀況的;按照總建成區面積計算,現有點位平均覆蓋面積大于25平方千米的,可以在原建成區或新、擴建成區增加點位。空氣站周圍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或者運行條件無法得到保障的,可變更點位。變更點位應當遵循就近原則,移動直線距離不應超過1000米。需要注意的是,空氣站點位一經確定,將不得擅自調整。
空氣站的統一監督管理由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區(市)環境保護部門受市環境保護部門或當地政府委托,負責轄區空氣站的選址、調整和建設等工作。空氣站統一實行第三方專業化運營。
按照要求,空氣站監測設備及配套設施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出現下面四種情況要及時更新設備:出現性能指標不能滿足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出現故障無法修復、使用超過6年,經性能測試不合格、影響監測數據準確性、使用超過8年。設備更新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更新期內應當租用備機。更新的監測設備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空氣站正常運行,一經發現,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宮巖 通訊員 王諾 孫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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