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悶響發現“黑手”
經過對兇手的作案動機進行分析,專案組懷疑很有可能是公交集團內部人員所為。在這些案件中,兇手主要針對210路、26路、202路等公交車進行襲擊。襲擊的目標多,并非是針對某一個具體的司機。多次襲擊公交車窗的玻璃,但并未造成人員的傷亡,感覺其有意不傷害別人。從兇手襲擊公交車輛造成的后果來看,主要想給乘客以及司機造成恐慌,也就是說,他針對的目標是車隊。
這一想法也從公交集團的相關人員那里得到了證實。專案組民警在走訪的過程中,一些司機提出自己的想法,認為存在內部人員搗鬼的可能性。于是,專案組調集專門警力在公交集團相關車隊內部進行摸排、調查,從中排查是否存在打擊報復的可能性。
但是,隨著案件的深入,視頻監控、嫌疑人員的排查均未取得有效的進展。辦案民警只能采取傳統的巡查守候的方法。進入8月份后,兇手的情緒似乎有些失控,作案的頻率明顯增加。專案組綜合分析,其很可能再次作案。
雖然視頻監控沒有鎖定兇手的軌跡,但是辦案民警對其作案手法、作案規律有了一個大致的了解。根據這些特點,專案民警采取警車巡控與便衣守候相結合方式,根據案情先后3次調整警力部署,嚴格定人定崗定責,在犯罪嫌疑人可能出沒的地方進行24小時蹲守。終于,功夫不負有心人,蹲守的民警發現了案件的突破點。
2010年8月30日5時40分許,正在寧夏路公交26路車停車場周邊執行守候任務的民警發現了一輛香檳色夏利轎車行跡十分可疑。不像其他路過的車輛,這輛車在停車場周圍徘徊良久,經過停車場時車速明顯放慢,似乎在尋找什么東西,這一異常舉動引起了守候民警的懷疑。當夏利轎車再次行駛至寧夏路與微山湖路路口時,民警突然聽到“砰”的一聲悶響。
隨后,那輛可疑的夏利車加速駛離現場。民警一面迅速通知專案組對這輛夏利車的車牌號進行排查,一面趕緊過去查看公交車有無損壞情況。經檢查,兩輛停放在橋下停車場的公交車前風擋玻璃被擊碎。從聲音上來判斷,作案工具是一把后坐力較強的氣槍,跟前幾起案件的作案手法相似,這更堅定了專案組的判斷。
“黑手”竟是同行
民警將此重要情況向專案組領導作了匯報。辦案民警根據記錄的車牌號,迅速查明可疑夏利轎車的車主系本市人王強,男,家住南京路,是公交集團32路車隊的員工,其身份特征也符合專案組此前的猜想。種種跡象碰撞比對,辦案民警認為這個王強具有重大的犯罪嫌疑。
2010年8月30日10時許,民警順線在公交集團32路車隊將其抓獲,當場繳獲作案工具鋼珠槍、射彈弩各1支,鋼珠若干,經對比,符合幾起案件的作案情況。看見民警從天而降,作案工具又全部被搜出,王強認識到已經逃不了,便如實供述了全部的作案事實。
王強對2010年1月份以來,采用鋼珠槍、射彈弩等器具擊發鋼珠彈破壞公交車窗玻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先后共作案10余起,涉及20余輛公交車,直接經濟損失達10萬余元。
到案后,王強也供述作案的動機。原來,210路、202路等幾路公交車所屬車隊福利待遇優厚,每周能比他們多休息一天。他認為自己所在的公交車隊工時長且壓力大,這讓他心里很不平衡。而且,210路、26路等公交車大部分更換了新車,動力足跑得快,經常在路上與自己的車搶行占道爭搶客源。他越想心里越不舒服,便通過網絡購買了鋼珠槍、射彈弩等作案工具,尋找機會報復。
于是,從2010年1月份開始,他便開始了長達8個月的報復。他心情不好的時候,便開著車從家里出來,有時會到這些公交車停靠的地方,趁著人少的時候,打完一槍就走。有時候開車覺著受了氣,下班以后便開著車到路邊停下,等這些公交車經過的時候,偷偷用鋼珠打碎玻璃撒氣。由于買的仿真槍非常小,他自己待在車里非常隱蔽,多次逃脫了辦案民警的追捕。同時,他也擔心把事情鬧大會引起警方的注意,他盡量選擇人少的車輛,而且故意瞄得很高,確保自己能打壞車又傷不到人。這樣只有公交車的玻璃損壞,他們很可能選擇不報警,這樣自己也可以逃脫法網。
進入8月份后,由于高溫多雨,青島也正值旅游旺季,路上車輛多,王強開車的時候更加火大。他老感覺其他公交車時不時地憑速度別他的車,這讓他報復的念頭不斷增強,砸車窗玻璃也成了他的一個發泄途徑。于是,他作案的頻率也加快。令他沒想到的是,專案組民警早已布下天羅地網。
一審獲刑5年
許多公交司機都沒有想到,平時看起來和善老實的王強會買仿真槍報復。王強工作中非常上進,在單位中一直屬于中上游,卻因為一些主觀原因走錯了路。
到案后,除了因為嫉妒同行便實施報復外,民警還發現另外一個驚人的事實。王強購買的仿真氣手槍非常逼真,已經達到以假亂真的程度,而且沖擊力不小。如果人體被近距離擊中,會受到很大的損害。據破案后查證,犯罪嫌疑人王強在夜市地攤購買射彈弩,仿真氣手槍是其根據網絡搜索得到的網帖地址然后買到的。
根據我國法律,弩是一種具有較強殺傷力的器材,屬于國家嚴格管制物品,于1999年便納入了治安管理范圍;對氣手槍(仿真槍)更是有著嚴格的管理規定,嚴禁非法買賣。
最終,經市南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強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文/實習生 丁洪芝(文中涉案人物均為化名) 記者 孫桂東(署名除外) 圖/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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