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民周某某給房地產公司干活,結果工程款對方不給了,說要用房子抵頂。頂就頂吧,市民周某自己還往里搭了錢。沒想到,房地產公司轉手把房子又賣給了別人,這也太沒信譽了吧?近日,即墨法院審理判決 ,青島普樂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連退帶賠市民近80萬元。
記者從即墨市人民法院了解到 ,2007年11月25日,市民周某某與青島普樂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普樂斯公司)訂立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青島普樂斯公司開發的位于德福廣場的德運閣西座十二層B3號房,合同簽訂當日原告以現金及工程款頂賬付清了購房款,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交房時間。
合同約定,周某某向青島普樂斯公司支付購房款31萬余元,其中,用周某某為被告施工建設B區工程的工程款抵頂購房款29萬余元,余購房款2萬3千元周某某支付現金,房屋均有預售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手續且在房產局登記備案。周某某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購房款。
2013年下半年 ,青島普樂斯公司未經周某某同意擅自將房屋另行出售給他人,即墨市房產管理處于2010年9月6日頒發了涉案房屋所有權證。
法院審理認為,青島普樂斯公司的違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主要義務,使周某某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法院判決 ,解除周某某與青島普樂斯公司房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青島普樂斯公司返還周某某已付購房款31萬余元及利息14萬余元,并賠償原告周某某已付購房款31萬余元,共計775828元。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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