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日前,省人社廳發布山東省人社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規定要求,人社部門查處、處理違法行為、案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設備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行政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處理違法案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設備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受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全程錄音錄像的,應當對重要環節使用執法記錄儀、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進行錄音錄像,并做好執法文書記錄。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處罰或者采取強制措施、詢問當事人時使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
(記者 張同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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