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今年開始正式供暖以來,城市信報/信網記者接到了市民不少關于供暖的投訴:溫度不達標、暖氣片冰涼……租住在即墨市通濟街道長阡村福馨苑小區的劉女士最近也在發愁:不供暖卻被要求交納40%的供暖費,不交費就停水停電,而劉女士家的水已經停了三天了……
去年不滿意,決定今年不供暖
“上班族”劉女士租住了即墨市通濟街道長阡村福馨苑小區內的一套閣樓,從12月3日起,她家的水龍頭就再沒流出過一滴水,停水的原因是因為劉女士拒絕交納40%的供暖費。
11月3日,長阡村村委在每棟樓的單元門上張貼了一份通知。通知稱,小區內的1至6號樓定于當月的16日零時起開始供熱,從張貼通知之日起至當月8日,凡在小區居住的住戶需到小區服務室交納供暖費。其中,除閣樓每戶1730元外,其他住戶為每戶2070元。
通知中還提到,長阡村村委按照《青島市供熱條例》和青價工[1996]222號文件的規定決定:凡已入住但不交供暖費的住戶,要按應繳供暖費的40%交費。那不繳這40%的供暖費會怎樣呢?通知中明確表示,村委將予以停水、停電處理,所造成的損失由住戶自己承擔。
那么劉女士為什么不交供暖費呢?劉女士表示,她和室友決定不交費是因為供暖的溫度根本達不到標準的要求。既然溫度不達標,那劉女士有沒有找熱力公司交涉申請退費呢?劉女士稱,小區是物業自己燒鍋爐供暖,沒有熱力公司負責供熱。
拒絕交費被停水
關于供暖所應達到的溫度,通知中也有明確說明:1至5樓最低溫度18℃,一樓以上沒有住戶的最低溫度為15℃,而像劉女士租戶的閣樓,最低溫度為14℃。“去年就是一邊供著暖一邊開空調,既然都開空調了,為什么還要再讓他們供暖?”劉女士再次表達了自己的質疑。
通知里的規定終于還是在用實際行動表明自己不需要供暖的劉女士及室友身上兌現。12月3日,劉女士家停水了。提起家里沒水的日子,劉女士說:“我平時一天三頓都是在單位吃,只需要在家洗個臉,洗澡和洗衣服就到健身房解決。”比起只在家洗臉的劉女士,她的鄰居就慘多了,“他們經常在家做飯,停水后也是到外面吃了。一開始他們到鄰居家借了一大桶水,后來水用完了他們也不再好意思去借,現在他們就拿著小水桶到單位去提水用。”劉女士說。好在劉女士家現在還有電用。
長阡村村委:未按規定報停
為什么不需要供暖的住戶也要交納一部分的供暖費用?為什么不交納這部分費用就要給住戶停水?12月15日下午,城市信報/信網記者就此事詢問了長阡村村委工作人員張先生。
張先生表示,劉女士的做法違反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供熱條例》第四章第36和37條的規定。記者查詢了解到這兩條規定是:“居民用戶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應當在每年的采暖期開始三十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辦理手續。申請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應當以戶為單位提出;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收取熱費,用戶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供熱單位交納熱費。”
張先生稱,劉女士從未按照規定要求到物業辦理停熱。同時,張先生也對為什么不要求供暖的住戶也要交納部分供暖費的原因作了解釋:“我們小區是地暖,夾在兩層樓中間的一層,就算是不供暖,上一層的溫度也會有一部分跑到下一層去。”
可劉女士租住在閣樓啊。對此,張先生解釋稱:“為了維護管道設施,我們前期已經給他們進行了充水。我們也曾多次嘗試找她協商解決,但她一直不露面。自來水也是我們村里自己的水,我們有權力給她停水。”
律師:村委的做法欠妥
那么村委的做法到底合不合理呢?為此,城市信報/信網記者咨詢了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的李瑞敏律師。
對于不要求供暖的住戶也要交納40%供暖費的問題,李瑞敏律師認為:“按照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我們需要知道小區的供暖配套設施是誰出資建設的。如果全部設施都是由村委出資建設,那么作為管理和維護的成本,收取一部分費用也是合理的,這要看購房合同中具體是怎么規定的。”對于停水一事,李律師認為:“如果住戶不是因為欠繳水費,那村委給住戶停水是不合理的。欠繳供暖費和欠繳水費是兩種不同的合同關系。”
和劉女士有類似遭遇的還有住在即墨世紀花園小區的楊女士,只不過楊女士并不需要面對停水這樣讓人感到惱火的事。
對此,山東新島律師事務所的王磊律師認為,當事人與熱力公司之間實質是一種供用熱力合同的法律關系。《青島市供熱條例》第28條也規定“供熱單位應與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所以這個法律關系受合同法的約束。而在供熱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一方不繳納采暖費的事實行為,即說明了住戶已經以事實行為作出不予履行該合同說明,那么合同就應終止。供熱公司以“條例”規定用戶停止供暖需要申報為由,指責住戶未申報而催費是不合理的。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張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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