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謀取利益差價,銀行工作人員尹君鋌而走險,許諾以月息2%-5%的高額回報向孫正剛等2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1.24億元,然后再向客戶貸款。近日,市南區法院依法開庭再審此案,因新增加的犯罪數額不致引起量刑改變而最終維持原審判決。
尹君曾是深圳發展銀行青島分行市場部副經理。據辦案法官介紹,2010年12月21日,尹君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市南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50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市南區檢察院在2014年9月再次提起公訴,指控原審被告人在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除向原審認定的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外,還向朱家路非法吸收存款240萬元,造成損失237.5萬元。
在深圳發展銀行青島分行,尹君平時從事銀行放貸業務。2007年,尹君經他人介紹結識了青島某輪胎廠法人冷辰。因公司需資金周轉,冷辰便從2007年開始以6%-11%的月息向被告人尹君借款。隨后,尹君便以“深圳發展銀行已通過審批為企業墊資業務”、“給個人、企業做過橋墊資”等名義,許諾月息2%-5%的高額回報進行非法吸存。截至2009年10月,尹君共非法吸收存款1.24億元,歸還本金6359.4萬元、利息2467.8萬元,剩余的3748.7萬元無力歸還。
“在這起非法吸存案中,存款人有尹君的親戚朋友,也有她的同事和客戶。”辦案法官說,其中,存款人張風亮結識尹君后,尹君以“君利豪公司”在深圳發展銀行的貸款到期需要墊資為由,許諾5%—6%的月息向張風亮借款,“短短5個月的時間里,尹君累計吸收張風亮存款3175萬,歸還本金 1764.5萬,剩余1410.5萬元沒有歸還。”
據了解,為便于資金走賬,尹君還在2008年以她妹夫的名義成立青島中鑫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聘用專人從事吸收存款的記賬業務。此外,尹君還長期使用青島某商貿有限公司的銀行基本賬戶,從事吸收存款的資金走賬活動。
“近年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涉眾型經濟犯罪逐漸增多,僅2014年,青島全市法院便受理了61件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43件,集資詐騙案件18件。”市中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參與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而且,非法集資犯罪周期相對較長,往往是資金鏈斷裂無力還貸或犯罪分子潛逃時才會案發,追回贓款難度較大,因此,提醒廣大公眾提高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通過合法正規渠道理財,以免掉進犯罪分子設下的陷阱。(文中涉案人物均系化名)□青島日報/青報網記者 劉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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