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出點事故,結果對方問我要一千塊的拖車費。”市民劉先生前些日子遇到這么個事,他覺得車有保險 ,保險公司該賠多少賠多少,但拖車費合理嗎?他不愿掏,結果對方把他告上法庭。最近法院經審理判決,收取拖車費無法律依據,被告不用出。
說起這件事,就得追溯到兩年前了。出個車禍本來就是一件不順心的事,原本尋思該修車修車,保險公司該賠錢賠錢,盡快通過正規渠道解決。沒想到事情越鬧越大,矛盾越來越多,事情一直拖了2年多沒解決。而矛盾的根源就是:對方要1千元的拖車費。
2012年12月13日,下午一點多,劉先生開車,行駛在青島大堯三路附近,不留神和韓先生開的另外一個轎車相撞了。由于是劉先生開車撞的韓先生車,經市南交警大隊認定,劉先生負全部事故責任。劉先生拿出1萬元 ,讓對方修車,同時他認為,反正車已經投保險了,該賠多少保險公司最后會統一賠付,最后由保險公司來處理就好了。但是,他沒想到,事情并沒有那么簡單。
事后,韓先生提出,修車花了近1萬7千元,劉先生只給了1萬元 ,遠遠不夠。他認為,劉先生應該再賠償修車費6955元 、拖車費1000元 ,以及施救費 、誤工費等。劉先生的意見是,“對事故本身無異議,肇事車輛已投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要求保險公司先賠付”,同時他覺得“按照法律規定,應該賠付多少,不合理的要求不承擔。”那么保險公司怎么看呢?劉先生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認為,拖車費不合理,不同意賠償。同時認為由此產生的誤工費等也無依據。
問題的焦點,就集中在“拖車費”上。那么發生了交通事故,把車撞壞了,對方有沒有權利索要1千元的拖車費呢?
市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事故當天,劉先生沿大堯三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逍遙三路路口,與韓先生駕駛轎車相撞,造成兩車車損。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南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被告劉先生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事后,韓先生所在的公司提交修車費發票一張,雙方無異議。同時韓先生公司提供拖車費收據一張,證明支出拖車費1千元 ,另外提供公司證明一份,證明韓先生因交通事故誤工5天。劉先生和保險公司對拖車費和誤工證明不認可,認為自己不該出這個錢,那么到底拖車費和誤工費要不要賠付呢?
市南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劉先生應當就其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劉先生購買了車險,保險公司在賠償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韓先生公司主張修車費6955元 、施救費260元 ,系其實際支出,法院予以支持。但是,韓先生主張拖車費1000元 、誤工費1000元 ,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點評:山東新島律師事務所王磊律師認為,合理范圍內的拖車費用,屬于施救費用,保險公司應該予以賠償。當事人應該向法院出示拖車費用發票及付款憑證等相關證據,用以證明已經發生的合理的損失。韓先生主張的拖車費沒有提供發票,而且1千元的費用是否合理損失也值得商榷,法院判決不支持其請求。但是王律師也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保險公司應該對合理施救費用予以賠償,如果當事人對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不服,也可以提起上訴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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