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夫妻老來伴”,年老有伴,歷來被視為晚年生活幸福的基礎。然而,對于喪偶的老人來說,想再婚卻往往一波三折、命運多舛呢?需要面對觀念的轉變、子女的阻撓、財產的分配等等多重壓力。對他們來說,婚姻自由著實不易。法律在老年人再婚問題中應有的作用,對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預防減少糾紛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為此,青島市中院法官做了一些提醒,讓老人們能無后顧之憂地享受黃昏戀的甜蜜。
再婚前先明確財產歸屬
很多老年人再婚后,子女關系微妙,往往會因為財產利益紛爭而引發婚姻生活障礙,導致當前老年人再婚后的離婚率也比較高。
“由于涉及老年人權益,法院對此類案件非常慎重,法庭上雖然顯示的是夫妻倆的糾紛,但實際體現的是各自子女之間的利益紛爭。”王法官說,許多離婚的老人都是由其子女作為訴訟代理人,雙方子女在法庭上唇槍舌劍、互相指責,致使矛盾越來越激化。而很多老人因為擔心養老的問題,不愿和自己的子女作對,最終導致再婚老人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大。
王法官認為,再婚家庭涉及各方利益更復雜,由于子女之間沒有血緣關系,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各自為營、各自為戰,隨著老人身體變差,也會涉及到繼承問題,再婚老人和子女之間很容易為財產產生紛爭。她提醒老人最好在婚前確定各自的財產,讓雙方子女在場,把一切說清楚,立個書面的協議,以防日后出現糾紛。
銀發同居權益難保障
除了子女的干涉,還有出于對財產、輿論、情感等方面的顧慮。如今,老年人“隱婚”成了時髦又無奈的選擇,采取“只同居不領證”的方式,以消解再婚之后的一系列責任與爭端。
“如今,兩位老人在一起主要就是想找個伴兒,生活上可以相互照應,可能并沒有多深的感情基礎,也不想和子女鬧僵,最終選擇銀發同居。”青島市中院民五庭法官王穎穎說,但從法律的角度講,老人“隱婚”得不到法律保護,最突出的問題就是財產關系難以清算。比如,兩位老人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的房屋,只登記在男方名下,這樣就能算是男方的財產,一旦男方去世,女方很難獲得補償。后期,還可能會引起子女們爭財產。
另外,王法官說,在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如果僅是同居則不考慮這一責任,這對于年老體弱的老人來說,一旦生病,很可能會面臨無人照看的地境。因此穩妥的做法還是通過法律形式,確定婚姻關系。
“互不扶養”協議無效
有些老人再婚時,因自己或子女擔心對方身體不好,以后要花費精力和大量金錢去照顧,于是在婚前約定“互不扶養”。
王法官說,男女雙方結婚時,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婚后財產的權屬關系等事宜作出約定,但所作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由此可見,夫妻之間具有經濟上供養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老人再婚也應當適用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前約定的“相互之間無扶養義務”的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哪一方生病或者發生經濟困難,另一方都應當盡扶養義務,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經濟上的幫助等。另外,如果雙方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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