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0月10日訊 10月10日,信網(0532-80889431)從青島交警大隊了解到,青島市正式出臺并實施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此次正式實施的救助辦法較試行辦法最大的修改是擴大了對搶救時效及金額的限制,試行辦法規定為搶救時間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墊付,正式辦法則取消了這一限制,只要搶救總金額不高于10萬元的搶救費用,即使超過72小時,也可以給予墊付。
據了解,青島市自2012年開始,首次嘗試啟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試行辦法到期后,經過反復研究論證,進行了修改,目前,修訂后的《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
據介紹,根據《辦法》,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按照屬地原則,由事故發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按照規定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具體分為三種情況: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墊付差額部分搶救費用;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墊付全部搶救費用;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墊付全部搶救費用。
據了解,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一般情況下只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如需墊付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應當由醫療機構說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予以審核后,按照規定的程序予以撥付。墊付的搶救費用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
2012年,青島市首次嘗試啟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試行辦法到期后,經過反復研究論證,進行了修改。正式辦法的有效期至2020年8月5日。
信媒體見習記者 顧青青 通訊員 欒心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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