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下行壓力下,部分企業生產經營嚴重困難,更無力及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省人社廳昨天下發了《關于生產經營嚴重困難單位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用人單位,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
三類情況可申請緩繳社保費
通知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用人單位,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無力支付職工最低工資連續6個月以上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無法正常生產經營6個月以上,職工僅發生活費的;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緩繳的情況。“緩繳期間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或需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的,用人單位應單獨為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表示。
另外,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困難,需要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仍按《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有關規定執行。
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緩繳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其中,醫療、生育保險緩繳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對于首次緩繳期不足一年的,緩繳期滿,用人單位仍無法恢復正常經營,可在緩繳期滿前60日內,再次提出緩繳申請。連續申請不得超過兩次,且兩次緩繳期限累計不超過1年。醫療、生育保險首次緩繳期滿,不再受理再次緩繳申請。“緩繳期間,用人單位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表示。緩繳期滿,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補繳相應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緩繳期滿未再次提出緩繳申請,或再次申請未通過,且未能按時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緩繳申請材料須報省人社廳審核
用人單位在市(指設區的市,下同)以下(含市級)社保經辦機構參保的,應向統籌所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初審,符合緩繳條件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書面申請,連同相關材料一并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受理后,30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審核通過的,下發同意緩繳的批復,用人單位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協議,明確緩繳期間雙方的權利與責任;審核未通過的,告知具體原因。
用人單位在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參保的,可直接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請。省直管用人單位中,部分險種在市級及以下社保經辦機構參保的,應先向該險種參保地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緩繳申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申請緩繳時應提供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告,提出緩繳申請時1年內的會計報表、銀行存款日記賬及銀行對賬單、工資統計報表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的證明等材料。
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出臺后,改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封滿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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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養老保險不滿15年退休后可延繳費時間
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但不滿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省人社廳近日專門就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延長繳費有關問題下發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延長繳費的條件、確定繼續繳費地、辦理辦法等細節內容。
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前不久出臺,其中規定: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人員,補繳后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不滿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延長繳費的具體辦法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省人社廳下發了通知,規定從2015年7月1日起,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按規定確認的視同繳費年限,下同)不滿15年的,可以申請延長繳費至滿15年。同時,2011年7月1日至通知施行之日期間,符合通知規定的參保人員可按通知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參保人員應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3個月內,提出延長繳費的申請,并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本人未及時申請或者因各種原因,在延長繳費期間未按時足額繳費的,可按省有關規定補繳;也可不再補繳,繼續延長繳費直至繳費滿1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即2011年6月30日前)參保的人員,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以下簡稱一次性繳費)。具體繳費數額,按照繳費當年的基數和比例確定。一次性繳費后,相應計算繳費年限,繳費指數統一按照繳費當年的指數確定。
參保人員延長繳費至滿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的人員含一次性繳費的年限)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后,自全部繳費到賬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員延長繳費,若符合條件、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可以申請在繼續繳費地參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的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封滿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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