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對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逾期未改的用人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申請劃撥。省人社廳昨天下發了《關于做好查詢劃撥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存款賬戶工作的通知》,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劃撥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存款賬戶工作做出了詳細規定。
社保部門可查詢用人單位存款賬戶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為此,我省要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銀監分局要高度重視查詢劃撥工作,認真貫徹落實法律規定,確保查詢劃撥工作順利進行。
針對查詢存款賬戶的程序,我省明確要求,對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逾期未改的用人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應予配合。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如需查詢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情況,應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請,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專門查詢人員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開戶銀行查詢,并將查詢結果及時反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存款余額不小于欠費可申請劃撥
針對劃撥工作程序問題,我省規定,經查詢,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存款賬戶余額不小于欠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提取、整理準確、完整的材料和信息,并提交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申請書,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劃撥申請。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收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協助劃撥社會保險費通知書后,審查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決定書和協助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通知書填寫的被執行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查明被執行用人單位銀行賬戶有款可付的,應當立即劃撥;當日無款或不足劃撥的,應當及時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待用人單位賬戶有款時,盡快予以劃撥。劃撥的社會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財政專戶。
我省還規定,作出查詢、劃撥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與協助執行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直接到協助執行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辦理查詢、劃撥工作,不受轄區范圍的限制。二家以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同一存款劃撥時,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應根據最先收取的協助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通知書辦理劃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具體執行哪一個機關的劃撥通知有爭議的,由爭議的機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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