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社廳發布了《關于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通知》,允許三類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這三類人員既包括我省企業職工中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人員;也包含具有我省戶籍,曾在我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此外,還有具有我省戶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對這部分人員,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在繳費比例上,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可按申報并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歷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為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金和利息)。補繳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分別負擔,一次性繳清。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均以補繳時所在市執行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歷年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費用由個人負擔,一次性繳清。 (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 記者 王曉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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