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昨天下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2015年9月3日放假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4號),規定用人單位因工作原因,需要在9月3日放假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工資報酬并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紀念日調休放假的通知》明確,2015年9月3日全國放假一天。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第22規定:“(一)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二)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三)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因此,此次是按照休息日(公休日)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市人社局為市民公布了計算加班費公式:以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x元為例,如果9月3日加班,用人單位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加班工資應不低于(x÷21.75)×200%。假如實際工資為4000元,那么加班費應為(4000元÷21.75)×200%=367.8元。
此外,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或者行業制定的勞動定額標準,結合本企業實際,經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后,企業安排其在9月3日加班的,應當按照不低于計件單位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支付應當在下一個工資發放日前發放給勞動者,如果企業拒不支付的,企業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封滿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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