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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近年非法集資案件增多 “高回報”多為陷阱

2015-07-10 08:10:03
責任編輯:亞麥

7月9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城陽區人民法院、萊西市人民法院集中對5起非法集資犯罪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7名被告人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不等的刑罰,涉及最高的數額達到2.7億元。城市信報/信網記者了解到,從2012年至今,全市非法集資案件數量呈現上升趨勢。青島中院提醒社會公眾遠離非法集資,防止上當受騙。

最高涉案數額2.7億

談到今天宣判的這5起非法集資案件,工作人員告訴城市信報/信網記者,這次集中宣判的5起案件,包括集資詐騙案2起3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3起4人,不僅涉及到的犯案人數眾多,而且數額比較大。

“受害群體多樣化,犯罪數額逐漸攀升。犯罪數額最多的達到2.7億元,涉案人數眾多,最多將近300人。受害人當中既有個體戶,也有企事業單位職工,既有具備一定經濟基礎的投資者,也有具有一定積蓄的中老年群體。他們受利益驅使,最終血本無歸,損失慘重。”工作人員介紹說,這些非法集資的隱蔽性和欺騙性強。犯罪分子以投資房產、酒店、大型工程或理財等名義,在沒有任何資金保障的情況下,采用高息回報為誘餌,或發布廣告、設立廣告牌等方式對外宣傳投資,或通過口口相傳、相互介紹的方式宣傳投資,制造影響。為了贏得好感、騙取信任,犯罪分子往往先兌現一部分高額利息,甚至帶領受害人實地考察所謂“實體項目”,處心積慮,具有很強的誘惑性和欺騙性。

“這些犯罪分子大多利用率受害者的防范意識淡薄,投資風險意識不強的特點,都是用后續集資款來支付前期集資款的利息和回報,一旦資不抵債,有的馬上逃匿,不見蹤跡。大部分受害人因信息來源不廣,對經濟領域違法犯罪活動了解不多,容易被表面假象迷惑,基本上沒有考慮投資風險,防范意識十分淡薄,從而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工作人員介紹說。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了解到,雖然犯罪分子已經伏法,但是市民的損失難以追繳,由于非法集資犯罪周期相對較長,都是資金鏈斷裂無力還貸,或犯罪分子潛逃之時才會案發,此時已經嚴重資不抵債,導致追回贓款難度極大,可供清退的財產很少。

非法集資案件數量上升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了解到,近幾年來,青島全市法院審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逐漸增多,2012年受理12件(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7件,集資詐騙案件5件);2013年受理76件(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3件,集資詐騙13件);2014年受理61件(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43件,集資詐騙18件)。非法集資犯罪既危害市場經濟秩序,又嚴重損害群眾利益,關系民生,青島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始終堅持“嚴打”方針,對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受害人巨額損失無法挽回的,一律予以嚴懲。同時,積極協調偵查、檢察機關和相關部門,加大追繳 、退賠和贓物處置力度,盡最大努力,幫助受害人挽回經濟損失。

目前,新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仍然持續發生,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整治金融環境的任務仍非常艱巨。人民法院提醒廣大公眾,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一定要保護好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提高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遠離非法集資。一方面,要通過合法、正規渠道理財,謹慎選擇投資渠道,理性投資;另一方面,要充分認清非法集資犯罪的本質和危害,冷靜對待“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誘惑,提高識別防范能力,以免掉進犯罪分子設下的陷阱。

青島法院曝光5起宣判案件

劉某甲、劉某乙犯集資詐騙、詐騙案一案(青島中院)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劉某乙犯集資詐騙罪、詐騙罪一案,期間因被告人杜某某脫逃,對其中止審理。

1

案例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劉某甲為籌集資金,與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劉某乙商定設立A公司青島分公司,負責人杜某某,會計劉某乙。分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杜某某、劉某乙公開宣傳A公司有經營項目,以6%的月息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提取所籌集資金的4%作為管理費。為讓投資人相信公司實力,被告人劉某甲、杜某某、劉某乙多次邀請部分投資人到江西考察挖砂船經營情況。

經審計,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間,被告人劉某甲、杜某某、劉某乙先后吸收黃衛青等129人共計1.1億余元,造成損失共計2762萬元。被告人劉某甲收到被告人杜某某、劉某乙等人匯款共計2360萬余元,劉某甲向杜某某、劉某乙等人匯款金額共計2565萬余元。劉某甲向杜某某、劉某乙等人累計支付管理費3576萬余元。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因被告人劉某甲躲避歸還集資參與人投資款,被告人杜某某、劉某乙虛構請律師找劉某甲索要投資款的事由,騙取投資人錢款合計18.6萬元。后二被告人分別被抓獲歸案。

青島中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二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劉某乙同時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劉某甲系被青島市市北區法院宣告緩刑后,發現判決宣告之前還有本罪沒有判決,依法應撤銷其緩刑。判決撤銷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對劉某甲判處的緩刑;被告人劉某甲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某乙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2

案例

郭某某集資詐騙罪一案(市南法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郭某某和李某(另案處理)系夫妻關系。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11月期間,李某以投資、理財等名義,在沒有任何資金保障的情況下,采用高息回報為誘餌,通過廣告及他人介紹等途徑,騙取他人投資款。

郭某某明知上述情況,仍介紹他人到李某處投資,并提供本人銀行卡幫助李某辦理轉賬及支付利息等,騙取尹某某、鄧某某、余某某、孫某某等257人投資款人民幣共計39478萬余元,造成損失人民幣共計26953萬余元。其中,郭某某介紹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王某某、韓某某在李某處存款4196萬元,造成損失3192萬元。

市南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系從犯,依法應對其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郭某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

3

案例

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市南法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漢族,中學文化。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8年,孫某(在逃)分別以其妻子唐某某和女兒孫某甲的名義,注冊成立甲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擔任青島乙公司的經理兼會計,負責對外融資及賬目管理。自2008年12月以來,孫某通過廣告、設立廣告牌、經人介紹等途徑對外公開宣傳,以甲公司為擔保,許以1.5%~2%的月息,向社會大眾非法集資。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介紹或參與向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等112名投資群眾非法集資共計約3360萬元,造成損失約2060萬元。

市南法院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系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

4

案例

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城陽法院)

被告人張某某,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以來,被告人張某某以投資房產、酒店等名義,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 、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并允諾高額利息回報的方式,向江某某、欒某某、王某某等20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1823.48萬元返還290.395萬元。

城陽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懲處。

鑒于被告人案發前已歸還部分借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以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5

案例

潘某某、任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萊西法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 ,1955年12月3日出生,漢族,文盲。被告人任某某,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元月至2012年3月間,被告人潘某某、任某某,伙同梁某某(在逃)未經批準,以籌集石子場資金為名,采取口口相傳、支付高額借款利息等手段,非法吸收于某某、王某某、臧某某等十余人存款,共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556.523萬元,至今仍有197.723萬元未還。其中被告人潘某某單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185萬元,被告人任某某單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134.5萬元,二人共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237萬元。

萊西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任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二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均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積極退賠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張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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