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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陜西高考高校招生:考生自行決定是否遷轉戶口

2015-06-02 15:12:34
來源:信網綜合
責任編輯:每皮

第七章  錄  取

第四十二條 錄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組織實施。錄取控制分數線由省招生委員會根據招生計劃和考試成績,分別按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和高職(專科)劃定。體育、藝術類本、專科文化課及專業課錄取控制分數線單獨劃定。

第四十三條 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辦法。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分數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投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錄取專業由招生學校決定,遺留問題由招生學校負責解釋。省招辦向學校投放考生電子檔案,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第四十四條 普通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普通高校必須通過網絡完成錄取工作,錄取期間必須確保與省招辦通訊聯絡暢通。

第四十五條 錄取期間高校已經向社會公布的來源計劃未完成時,須參加省招辦組織的征集志愿錄取。

第四十六條 提前批次的文史、理工類錄取執行招生院校正常錄取所在批次分數線。國防生錄取執行院校普通本科所在批次的分數線,普通本科在陜無招生計劃的,按照教育部、總政治部文件規定執行。軍隊、公安院校本科錄取分數線按照教育部、總政治部和公安部文件規定執行;提前批次的文史、理工類專科專業錄取,執行本科三批最低控制分數線。根據教育部和總政治部政干發〔2008〕19號文件規定,向軍隊院校投檔時“應當區分男、女生和指揮類、非指揮類”。

第四十七條 免費醫學定向生執行本科二批分數線,安排在提前批次B段投檔錄取。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通知(教高廳函〔2015〕6號)規定,免費醫學定向生原則上只招收農村考生。分數相同時,定崗單位所在縣生源優先錄取。考生被錄取為免費醫學定向生后,獲得錄取通知書前,必須與培養學校和定向就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簽署定向就業協議。

第四十八條 提前批次的文史、理工類投檔比例,不得超過院校在陜招生計劃的120%。具體比例由招生院校在投檔前向省招辦書面申請。院校不提交申請的,即按120%投檔。軍隊院校和國防生按照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10%投檔(投檔數量按四舍五入取整)。

第四十九條 單設本科批次的錄取,在提前批本科結束后、本科一批開始前分A、B兩段進行投檔錄取。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于招生學校所在批次科類錄取控制分數線。同批次內生源不足時,經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計劃,適當降分錄取,確保完成招生任務。

考生被錄取后可自行決定入學時是否遷轉戶口,在校學習期間可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申請調整專業。在校學習期間不轉學,與其他學生同等享受獎助學金政策。對畢業后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的定向生,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等優惠政策。

第五十條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職(專科)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辦法。

1.投檔原則

(1)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分科類將所有考生按照投檔分數(文化課分數加政策照顧分數)從高到低排列,投檔分數相同時比較位次。按照從高到低的次序和每個考生志愿的先后順序,依次進行檢索,檢索到的院校投檔尚未滿額,則檔案投向該院校。如果考生所填志愿均無法投出,則該生只能參加征集志愿或下一批次錄取。院校投檔比例內末位并列位次考生全部投檔。

(2)一次投檔。平行志愿實行一次投檔。已投檔考生因身體條件、所報專業錄取滿額又不服從專業調劑等原因,被院校退檔后,只能參加本批次的征集志愿錄取或后續批次的錄取。報考人數不足或報考滿額但因院校退檔而造成的計劃缺額,采取征集志愿辦法進行補充。

2.投檔程序

(1)模擬投檔。

①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正式投檔前進行三次模擬投檔。

第一次模擬投檔:院校招生計劃與投檔數量的比例原則上設置為: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院校均按執行計劃1:1進行模擬。

第二次模擬投檔:院校根據第一次模擬投檔生源情況,確定是否調整投檔比例和增加計劃,省招辦同意后進行第二次模擬投檔,并將投檔后形成的投檔信息反饋各院校。

第三次模擬投檔:院校對省招辦第二次模擬投檔比例進行確認或提出調整意見,省招辦同意后進行第三次模擬投檔,形成各院校正式投檔比例和投檔人數。正式投檔比例和投檔人數確定后不再調整。

②本科三批、高職(專科)正式投檔前進行兩次模擬投檔。

第一次模擬投檔:院校招生計劃與投檔數量的比例設置為 1:1。

第二次模擬投檔:院校根據第一次模擬投檔生源情況,對投檔比例進行確認或提出調整意見,省招辦進行第二次模擬投檔,形成各院校正式投檔比例和投檔人數。

模擬投檔過程中,給院校提供投檔比例、投檔人數、最高分數、最低分數、考生所報專業和愿否服從專業調劑等信息。

投檔比例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投檔人數按照進一法取整計算。

(2)計劃調整。第一次模擬投檔之后到正式投檔前,院校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管理系統”完成計劃調整工作。正式投檔后,如合格考生數量達不到院校原計劃與新增計劃之和,因新增計劃產生的缺額,院校可以申請調回,但原公布計劃的缺額,必須參加征集志愿。

院校如增加計劃順延錄取,必須于正式投檔前將所增加計劃調整到位。正式投檔之后院校如提出增加計劃的要求,則所增加計劃只能參加征集志愿錄取。

(3)正式投檔。省招辦根據最后一次模擬投檔確定的各院校投檔比例和投檔人數進行正式投檔。

省招辦在“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公布相應批次各招生院校模擬投檔信息、投檔人數、最低分數及其位次、考生檔案最終投放情況以及錄取結果。考生可通過“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查詢有關信息。

(4)征集志愿。在正式投檔錄取結束后,省招辦公布征集志愿信息,包括:院校名稱、專業名稱和計劃缺額數,院校征集志愿投檔最低分數、位次。

征集志愿不再向院校提供模擬投檔信息,按照院校計劃缺額數1:1投檔。

已被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征集志愿錄取。

3.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辦法

(1)自主選拔、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錄取:省招辦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規定和已公示的考生照顧分數標準向招生院校投檔。院校必須在投檔后6小時工作時間內使用預留計劃錄取結束。自主招生設置2個院校志愿,院校自主招生章程中未規定僅錄取第一志愿的,不得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2)定向就業、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華僑大學[微博]預科、四川大學預科、邊防軍人子女預科錄取:省招辦根據院校所在批次及正式投檔分數線,按照降分政策分別投檔。投檔順序為定向就業、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華僑大學預科、四川大學預科、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的第1志愿,投檔比例為招生計劃數的1:1。第一志愿照顧分數范圍內投檔未滿額的,再投第2志愿。已填報定向就業、民族班、預科志愿的考生可以填報該批次的征集志愿,但被上述院校錄取后不再參加征集志愿錄取。

第五十一條 普通高校應按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錄取規則錄取新生。普通高校所制定錄取規則與教育部或我省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和我省規定為準。

第五十二條 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省招辦規定程序,按時完成電子檔案下載、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順利進行。對無故拒絕省招辦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超過規定時間未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招辦根據學校招生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將考生電子檔案設置為預錄取狀態,并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教育部高校學生司。

第五十三條 按照教育部規定,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第五十四條 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普通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普通高校投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投檔。

1.烈士子女在普通高校投檔分數線下延20分投檔,由普通高校決定是否錄取。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在普通高校投檔分數線下延10分投檔,由普通高校決定是否錄取。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在其高考總分上增加5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在其高考總分上增加10分投檔。

考生如果符合上述多項照顧規定,只能取其分值最大的一項。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其獲獎項目計入考生電子檔案,供高校錄取時參考。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國家一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者;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

第五十七條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第五十九條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六十條 所有照顧政策只適用于本科第二批及其以上批次的文史、理工類考生。

第六十一條 有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普通高校應加強宣傳工作,對定向生的就業去向、獎學金設置、簽訂定向就業協議等要求,應通過招生章程向社會公布。

定向就業招生面向全省所有考生。填報定向西藏就業志愿的考生,應填寫《2015年陜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就業考生申請書》,并由家長[微博]或監護人簽署意見。學校錄取定向西藏就業考生時,僅依據考生志愿、還是依據志愿并參考上述申請表,由招生院校決定。定向就業分數線、定向計劃管理等錄取原則按照教育部規定執行。

被錄取為定向就業生的考生,必須在入學注冊前與學校及定向就業單位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學校對無故拒簽協議的新生,可取消其入學資格。

定向就業單位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不得參與普通高校定向就業生錄取工作。普通高校及定向就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向考生收取國家政策規定范圍以外的費用。

第六十二條 普通高校必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省招辦核準,省招辦根據核準的考生名單打印錄取名冊,加蓋錄取專用章后寄發錄取學校。各高校根據錄取名冊、由校(院)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公章后,直接寄發被錄取新生。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登錄“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進行核實確認。各校寄發錄取通知書時,應將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寄出。

第六十三條 考生入學報到時必須繳驗準考證、錄取通知書、本人的紙質檔案和學校要求攜帶的其它材料。各普通高校要認真做好新生紙質檔案接收和資格審查工作,重點核查冒名頂替等嚴重作弊行為。對不符合條件或有違規行為的新生,高校應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取消入學資格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陜西省招辦。

第六十四條 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新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新生名單(含準考證號)在報到結束后20日之內報送陜西省招辦。

第八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六十五條 各級招辦、各普通高校、中學必須公開有關招生信息。

省招辦負責公布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院校錄取最低分及位次、各錄取批次普通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照顧政策考生的資格及照顧標準、普通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

各縣(區)招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縣(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考生的資格、高校提前單獨錄取的考生名單,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內容。

普通高校信息公開公示按照教育部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省招辦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各縣(區)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第六十七條 各市、縣(區)招辦,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試、錄取期間,必須向社會公布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舉報問題。

第六十八條 各市、縣(區)招辦,各普通高校要加強招生信息管理,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第九章  招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十九條 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負責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七十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兼任。

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行使職權。要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

市、縣級招生委員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2.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組織實施、紙質檔案建立、信訪以及其他工作;

3.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科研、宣傳和培訓工作;

4.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5.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本地區招生考試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第七十一條 普通高校招生機構、人員配備、工作職責按教育部要求執行。

第十章  招生經費

第七十二條 市、縣(區)的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第七十三條 考生必須按規定繳納報名考試費。

第七十四條 各地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監考教師及考試工作人員適當的經費補助。經費困難的應向當地財政部門請求給予專項支持。

第十一章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七十五條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

第七十六條 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解釋不服的,可以向陜西省招辦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陜西省招辦或省教育廳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招辦或省教育廳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藝術類專業招生按照《關于做好2015年陜西省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陜招辦〔2014〕42號)執行。體育類專業招生按照《關于做好2015年陜西省普通高校體育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陜招辦〔2015〕10號)執行。普通高校職業教育單獨招生按照《關于印發2015年陜西省普通高校職業教育單獨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陜招辦〔2014〕43號)執行。普通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按照《關于做好2015年陜西省普通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工作的通知》(陜招辦〔2015〕1號)執行。軍隊院校、國防生、公安院校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招生,其詳細要求另行發文。本辦法如與教育部最新規定有不符之處,陜西省招辦另行通知。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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