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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甘肅高考高校招生:藏文民語類雙記總分

2015-06-02 15:05:47
來源:信網綜合
責任編輯:每皮

第四十四條 考試工作流程:

1.第一科考前1小時,其他每科考前50分鐘,監考人員到考點辦公室集合,考點負責人點名后交待本科考試有關注意事項(從第二科起,還須小結前科考試情況),并現場主持抽簽,確定監考人員的監考考場。

2.考前35分鐘,主考、監考共同從考點辦公室領取試卷、答題卡(注意核對所領試卷袋及答題卡科目是否為本場開考科目,檢查試卷塑料膜袋、試卷袋和答題卡袋是否有破損,同時在不啟封塑料膜袋情況下查看試卷袋上“工”字封簽是否完好)、條形碼、考生座次表(含照片)、草稿紙等,兩人同行直接進入考場。

領送試卷(卡)的考點辦公室與考場之間須設立“監考人員專用通道”。監考人員領送卷、卡全程須在考務工作人員視野范圍內(領送試卷、卡的考點辦公室與考場不在同一棟樓的,須在戶外行進途中設置“警戒線”)。

3.考前25分鐘(第一科為考前30分鐘),考點統一發出考生進入考場的鈴聲信號,監考人員組織考生有秩序地從前門進入考場,并核對準考證、身份證,指導考生對號入座。待考生入座后,由主考向考生宣講《考前的話》(附件6)和有關注意事項;監考負責分發草稿紙,除外語科只發1張8K白紙外,其余各科均發兩張。

4.考前20分鐘,監考人員分發答題卡,檢查答題卡正反兩面(如出現字跡模糊、行列歪斜或單面缺印等現象,需要啟用備用答題卡),并指導考生填寫答題卡上的姓名和準考證號,同時監考人員開始給考生答題卡粘貼條形碼,將條形碼粘貼在答題卡指定的紅色條形框中(粘貼時再次確認考生填寫的考號和姓名)。條形碼一律橫貼,即條形碼準考證號從左向右方向排列。貼好后,監考人員要當眾提醒考生認真核對條形碼上的姓名和準考證號是否相符,如有錯誤,考生應立即向監考人員報告。如發現條形碼斷號、斷碼和考生姓名、考號與《準考證》信息不符時,監考人員應先準許考生繼續答卷,并記錄在《考場記錄表》,同時上報考點。

5.當監考人員在發卷(卡)過程中,發現缺卡少卷時,應立即通知流動監考員迅速向考點辦公室報告,并啟用備用卷、卡(考點不得將末尾考場的卷(卡)或缺考考生的卷(卡)挪到缺卡少卷考場使用)。啟用時,必須使用統一的啟用報告(報告格式詳見附件16)。

6.考前10分鐘,主考在隨機抽取兩名考生檢查試卷膜袋及試卷袋密封狀況完好并簽字后,當眾拆封試卷。試卷啟封后,先清查科目、份數(防止試卷疊套)是否相符,若發現試卷有差錯,要立即報告考點主任。

7.考前5分鐘,考點統一發出分發試卷的鈴聲。

8.考生拿到試卷后,主考應提醒考生先查看試卷科目是否與本場開考科目一致,同時引導學生檢查試卷頁碼是否完整,試卷有無污跡、破損、漏印或字跡不清等。如發現問題,考生應及時向監考人員報告,啟用備用試卷,然后考生在試卷規定的地方填寫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

9.開考鈴響后,考生開始作答。

10.開考后,主考在考場前臺監視,監考打開教室后門(前門不關),持考生座次表(含照片)再次逐個核對考生在試卷及答題卡上所填寫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是否正確;核對準考證、身份證、考生座次表上的照片是否與考生相貌相符;核對考生答題卡上的條形碼信息是否與考生準考證信息一致。若有不符,應立即報告考點辦公室處理。

11.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每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考生方可交卷離開考場,但不允許離開考點。

12.開考25分鐘后,由監考人員負責填涂缺考考生答題卡上的“缺考標記”,填寫準考證號,在“姓名”欄內寫上“缺考”字樣,粘貼條形碼。末尾考場對空白試卷和空白答題卡,在空白卷姓名欄和空白答題卡的姓名欄內填寫“空白”字樣。

13.監考人員對試題內容不得作任何解釋,但對于試卷印刷文字不清之處所提出的詢問,應予當眾答復,考點通知試題更正時應及時板書當眾公布。

14.監考人員應監督考生按規定答題,認真填寫《考場記錄表》(詳見附件15),如實記錄當場考試情況,并簽名(兩名監考人員)確認。

15.如有考生違紀、作弊,監考人員應及時制止,并在《考場記錄表》上記載其違規行為;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予以暫扣;還要通知流動監考人員迅速向考點負責人報告,考點負責人應及時核實有關情況,作出處理意見;《考場記錄表》作為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兩名監考人員及考點負責人必須分別簽名確認;考點辦公室有關考試工作人員要向違紀、作弊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16.考試終了前15分鐘,主考應當眾宣布所剩時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答題進度。

17.考試終了鈴響,主考應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題。按照試卷在上,答題卡居中,草稿紙在下的順序清點、整理好,放在課桌上,然后雙手放下坐立,待監考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收齊并清點無誤后,主考宣布退場,考生有秩序的離開考場并在考點指定的地方等候,等考點發出離開信號后方能離開考點。

18.考生出考場后,監考人員應首先檢查答題卡的數量,再檢查考生試卷、答題卡所填寫的姓名、準考證號是否準確,依次按準考證號順序(包括缺考考生答題卡、缺考卷)從小號到大號分別收集好考生答題卡以及試卷、草稿紙、考場記錄表。最后,將答題卡按準考證號順序(同側同面)檢查一遍,無誤后,清理考場、關閉門窗,兩人同行直接到答題卡驗收室。

19.試卷及答題卡的驗收與封口

①省招辦不再向各地提供備用封簽,各考點如發現封簽破損、漏裝等情況,須自行準備與卷袋或卡袋封口尺寸相同的白紙作為備用封簽進行封裝,由主考和考點主任分別在封簽上簽字,并加蓋考點公章。同時,如實填寫《甘肅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使用備用試卷、答題卡、備用封簽報告單》(詳見附件16)。

②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答卷的考場,《考場記錄表》由省招辦單獨分發。考試結束后,由考點驗收員按下文③中的規定順序裝入答題卡袋內。

③監考人員在考場收齊并清點卡、卷、草稿紙后,主考、監考兩人同時帶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到答題卡驗收室交驗收員,驗收員要按“六查六看”(詳見附件8)的要求驗收無誤后,將答題卡按準考證號順序同側同面從小號到大號的順序收齊排好,清點無誤后,平整地裝入塑料薄膜袋,并將《考場記錄表》放在塑料袋上面(《考場記錄表》不得放進塑料袋),裝入答題卡袋內。封口前,驗收員要檢查監考人員是否按規定填寫答題卡上印制的相關內容以及《考場記錄表》是否按規定填寫等項目,待考點主任簽字,再粘貼答題卡袋(雙舌頭),用密封簽(卡袋內自帶一張)封口后,在卡袋封口處簽字,交考點辦公室。

④試卷由驗收員按準考證號順序整理清點無誤后封口(袋內有“內舌”并裝有封簽)交考點辦公室。

⑤考試結束后,試卷(卡)須在規定地點進行檢驗密封,確保試卷(卡)數量準確無誤后上交縣(區)保密室。

20.考生座次表(含照片)由考點收集整理后上交縣(區)招辦,保存半年。

第四十五條 統一文具的發放和管理

1.第一科考試前,由考點負責將文具放置每個考場考生桌面的右上角。若考生答卷時文具出現異常,啟用備用文具。

2.考試期間,考生不得使用規定之外的文具,不得將文具帶出考場。

3.每科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須認真檢查文具是否齊全,考試期間文具不得收回。

4.最后一科考試結束后,文具由考生帶走。

5.考點、考場要按規定配備足額的文具,確保考試正常進行。

6.各地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統一使用文具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由于試卷印刷有誤或自然災害等原因拖延了全國統考開考時間的,須由考區主任立即報省招生辦公室批準延長考試結束時間,但延長的考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分鐘。

第四十七條 啟用備用試卷、答題卡(備用試卷、答題卡袋上均有“備用”字樣印章)和封簽等必須按規定填寫《考場記錄表》和《甘肅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使用備用試卷、答題卡、備用封簽報告單》(詳見附件16)。

如啟用備用試卷則必須由考點主任等三人以上在視頻監控下進行。

第四十八條 試題及考生所用的草稿紙由縣(區)招生辦公室集中封存在保密室,保存半年。

第四十九條 整個考試結束后,各考區應及時清理考生的試卷和答題卡,并分科類、科目按考場順序號(小號在上)裝箱,按時送市(州)招生辦公室驗收匯總,答題卡由市(州)招生辦公室統一送省招生辦公室指定的地點。

第五十條 各市(州)上交答題卡時,按縣(區)分科類、科目依照考場次序排列上交(箱子上要粘貼打印箱內所裝試題卡的科類、科目及數量的紙條)。

第五十一條 各市(州)在上交答題卡時,將備用卷(卡)以及考試期間啟用過的備用卷(卡)等情況,寫成專題報告,一并上交。

第五十二條 答題卡掃描期間,各市(州)招生辦公室要派專人現場解答掃描過程中本地區出現的問題。評卷期間,市(州)、縣(區)招生辦公室實行值班制度,解決評卷中出現的特殊問題。

第五十三條 殘疾考生參加普通高考[微博]的報名、考試等考務管理環節按《教育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教考試[2015]2號)執行。

第七章 標準化考點設備使用管理

標準化考點設備(金屬探測器、身份驗證儀、無線信號屏蔽儀和視頻會議、監控設備)采取“誰使用、誰管理、誰維護”的管理辦法。各級招生辦及考點應指定專人負責標準化考點設備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并根據當地實際制定詳細的操作流程,確保考試期間設備正常運行。

第五十四條 金屬探測器使用規范

(一)每科考試前,考點考務工作人員應做好金屬探測器的調試工作,使用完畢后注意關閉電源開關。在考生進入考點前,考務工作人員應將金屬探測器的使用模式設置在聲響報警模式,并確認探測器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二)檢查時,考務工作人員須引導考生在指定區域等候并接受檢查,檢查完畢后,考生方可進入考點。

(三)在檢查過程中,如查出的物品屬于禁帶物品,如手機等通訊工具,考務工作人員應責令將其禁帶物品放到指定地點。

(四)考務工作人員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可疑物品,應要求考生本人出示,不得搜身。如考生拒不配合檢查,拒不出示可疑物品,考務工作人員有權阻止其進入考點,必要時請公安人員協助進行檢查。

(五)考試開始后,如需使用金屬探測器,考務工作人員須將金屬探測器設置在振動報警模式,以免干擾其他考生正常答卷。

(六)在檢查過程中,考務工作人員應處理好各種細節,注意工作方式,如遇特殊情況,應立即上報考點考務辦公室研究處理。

第五十五條 身份驗證儀使用規范

(一)每科考試前,考點考務工作人員應做好身份驗證儀的充電、調試工作,使用完畢后注意關閉電源開關。

(二)考試期間,身份驗證儀統一由考點考務辦公室進行保管和調配使用。

(三)考場監考人員在核對考生身份信息有疑問時,可上報考點考務辦公室使用身份驗證儀進行再次確認,如證實非本人的,可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在檢查過程中,考務工作人員應注意工作方式,不得干擾其他考生正常答卷,如遇特殊情況,應立即上報考點考務辦公室研究處理。

第五十六條 無線信號屏蔽儀使用規范

無線信號屏蔽儀每考場1臺。每科考試前,考點考務工作人員應做好無線信號屏蔽儀的安裝、調試工作,試卷進入考場應立即開啟無線信號屏蔽儀,每科考試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

第五十七條 視頻監控系統使用規范

(一)考試期間,由各地負責轄區內視頻監控巡查日常工作,按規定對突發事件進行處理,并提前制定應急預案。對于大面積舞弊、群體性事件和試卷失、泄密等重大事件應及時上報,并做好文字記錄工作。

(二)市、縣級和考點視頻監控總控室人員配備:設組長1人,市(州)、縣(區)由招生辦副主任擔任,考點由副主任擔任;系統管理員2人;視頻監控員1人。

(三)系統管理員和視頻監控人員必須具備考務工作人員的選聘條件,必須經過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四)系統管理員和監控人員要掌握電子監控設備的操作方法,熟練運用監控設備,并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設備正常工作(主要職責詳見附件10、11)。

(五)視頻監控總控室在設備運行期間必須保證2人以上(含2人)同時在場。

(六)監控總控室門口要有保衛人員值班,除規定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總控室。禁止任何人攜帶通訊工具進入總控室。總控室要建立與考務辦公室的專用聯系電話,所有通話內容要記錄。

檢監察人員陪同下將當天考場及考務辦公室(試卷分發室)影像資料異地備份、封存,待全部考試結束后上交縣(區)招生辦封存。所有考場影像資料屬于考試安全信息,由專人負責保管,并封存一年,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調閱、外傳和銷毀。

(八)每天考試結束后,各考點須組織人員在紀檢監察人員陪同下對當天考試錄像進行抽查回放,對發現的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九)試卷存放期間,各級保密室視頻監控影像資料須每天異地備份,保存期為一年;并實行6小時回放制(即每天4次:0點、6點、12點和18點),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做好文字記錄工作,同時進行上報。考點試卷、答題卡分發場所完成分發工作后,應立即對分發全過程進行回放,發現問題按規定及時處理,同時進行上報(上報表格詳見附件17)。

(十)考試監控標準工作流程

1.考試前1天再次對設備進行的調試、運行(按北京時間核準監控系統時間)。同時,關閉學校自配的所有監控設備。

2.第一科考前1小時,其他每科考前50分鐘,系統管理員和視頻監控人員到監控室做考前準備工作。

3.考試前35分鐘,巡查考點考務辦公室試卷、答題卡領取是否有序進行。

4.考前25分鐘(第一科為考前30分鐘),巡查各考場監考人員是否到位、考生是否有序的按規定進入考場。

5.考前20分鐘,巡查監考人員是否分發答題卡,并進行條形碼粘貼工作。

6.考前10分鐘,巡查監考人員是否清點試卷。

7.考前5分鐘,巡查監考人員是否準時分發試卷、考生是否有答題情況。

8.開考鈴響后,巡查主監考是否正確監考、其他監考人員是否再次核對考生信息。

9.考試過程中,巡查監考員是否正確監考、考場秩序是否正常、考生有無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監考員是否制止考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有無考生提前離開考場等。

10.考試結束前30分鐘,巡查對準備提前離開考場的考生監考員是否核對發給該生的試卷及考試材料數量無誤后再準其離開考場。

11.考試結束鈴響,巡查主監考員是否維持全場秩序、其他監考人員是否按規定有序的收試卷、是否還有繼續答卷的考生、考生是否有序的離開考場。

12.考試結束后,巡查考點考務辦公室是否有序收、封試卷及答題卡。同時系統管理員應備份當科考試影像資料,交由組長封存。

13.巡查監控工作結束后,任何人不得獨自滯留總監控室內。

第八章 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五十八條 在考試及有關測試過程中,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違紀違規者,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九條 監考人員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時,要及時制止,在《考場記錄表》上記載其詳實的違規事實;對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對應當進行違規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的,應當即或在本場考試結束時完成。

第六十條 考點主任應及時核實考生違規事實,并在《考場記錄表》上簽署處理意見。《考場記錄表》作為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兩名監考人員和考點主任必須分別簽名確認。

第六十一條 考點辦公室有關考試工作人員應向違紀、作弊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和處理意見;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考試結束后,由考點或考區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有關規定對違紀作弊的考生進行處理。

第六十二條 對在藝術、體育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中被認定為違規的考生及工作人員,應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及教育部有關文件處理。對在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或校考中被認定為作弊、以及提供虛假身份證明材料取得資格的考生,取消其當年藝術類及高考[微博]報名和錄取資格,并將考生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已被錄取進入高校學習的,由相關高校取消其學籍。對在組織專業考試中出現違法規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惡劣影響的高等學校,一經查實,將取消其組織專業考試的資格,并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

第九章 評卷、成績公布查詢及志愿填報

第六十三條 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副題,下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省招委會授權組織考試命制的中職生和藝術類專業統一考試的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第六十四條 省招生委員會負責成立由評卷高校及參與單位組成的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評卷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組織全省高考評卷工作。蘭州大學[微博]負責理工類各科目的非選擇題網上評卷;西北師范大學負責文史類各科目非選擇題網上評卷;西北民族大學[微博]負責民族語言類文字翻譯卷及漢語文科目的網上評卷;省教育廳職教處負責中職生考試科目的評卷。具體評卷的組織機構、分工、職責和工作流程按《甘肅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網上評卷實施辦法》的要求執行。

第六十五條 高考成績公布與查詢

1.高考成績查詢:通過縣(區)招生辦公室查詢;選擇168信息臺、移動12580信息臺和聯通116114語音門戶等付費查詢;登錄甘肅省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主頁免費查詢,網址:http://www.gszs.edu.cn和http://www.gszs.cn。

2.藝術類統考專業成績公布。2015年1月中下旬,美術與設計學類、音樂學類、戲劇與影視學類全省統考成績在省招生辦和西北師范大學網站公布,舞蹈學類全省統考成績在省招生辦公室和西北民族大學網站公布。

3.體育類統考專業成績公布。2015年5月初,體育類全省統考成績在省招生辦公室和西北師范大學網站公布。

4.藝術類校考專業成績公布。2015年5月上旬,省招生辦公室網站開通校考成績查詢。

5.中職生考試成績由省教育廳職成處負責公布。

6.藏文民語類過渡接軌考生,省招生辦將“雙記總分”的兩種成績通知考生本人。

7.考生的成績以縣(區)招生辦打印的成績通知單為準。

8.考生對成績有疑問時,可到報名所在地縣(區)招生辦申請查核考分。查核考分僅限于查核答卷是否漏評、漏統計。如有誤,省招生辦將予以更正。對答題評分寬嚴等問題,不屬查核更正范圍。查分過程中,省招生辦將組織專人負責查核,答卷不與考生或家長[微博]見面。

第六十六條 志愿填報

志愿填報的具體辦法、要求及流程等按《2015年甘肅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手冊》和《2015年甘肅省普通高校招生網上填報志愿及征集志愿實施辦法》執行。各地招生辦公室和中學須加強志愿填報的管理與指導工作,并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第十章 錄 取

第六十七條 我省普通高校錄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由省招生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錄取工作全部實行遠程網上錄取。

第六十八條 高等學校和省招生辦公室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組織實行。

第六十九條 在錄取工作開始前,各市(州)招生辦公室、縣(區)招生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建好考生的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并保證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七十條 考生的錄取通知書由錄取院校負責發放。考生本人憑錄取通知書、準考證和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縣(區)招生辦公室領取紙質檔案。縣(區)招生辦公室檢查“三證”后,調閱核準省招生辦公室下發的考生錄取信息無誤后,發給考生紙質檔案;若錄取庫中沒有考生信息,則不得發放高考紙質檔案。

第七十一條 錄取通知書寄到縣(區)招生辦公室或中學后,要盡快通知考生領取。錄取通知書必須由考生本人簽字領取,其他人不得代領。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各市(州)招生委員會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工作實施細則,并報省招生委員會備案。

附件:

1.考生須知

2.巡視人員工作“十五查”

3.考點主任、副主任職責

4.考點主任、副主任“十三要”

5.監考人員職責

6.考前的話

7.監考人員“十防”、“十不準”

8.驗收員對答卷的“六查六看”

9.監考人員注意事項

10.系統管理員職責

11.監控員職責

1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13.甘肅省行政區劃國標代碼

14.甘肅省行政區劃省標代碼

15.甘肅省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考場記錄表

16.甘肅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使用備用試卷、答題卡、備用封簽報告單

17.2015年高考試卷保管、分發監控回放情況記錄表

18.甘肅省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19.2015年甘肅省普通高考批次、志愿、投檔模式及征集志愿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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