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錄取
41、自治區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組織實施,全部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組織 各招生高校分批次進行錄取新生工作。各高校應在校內采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自治區招生辦公室要保證相互通信聯絡的暢通。
42、自治區高校招生錄取共分11個批次:
(1)本科一、二批提前批次(本科零批次):軍警公安類、公辦本科院校的藝術類、體育類和其它提前單獨錄取的本科院校(專業)。其中,除“軍警公安 類”與“其它提前單獨錄取的本科高校”可以兼報外,其余各類之間不能兼報。本批次設三個志愿,每個志愿可選報六個專業;報考軍警公安類的考生必須參加專門 組織的政審、體檢和面試。
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體育專業測試。
報考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自治區普通高校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統考。獲得《自治區美術類統考本科專業合格證》(若高校在自治區美術類統考 本科專業合格生源范圍內再組織校考,則考生須在獲得《自治區美術類統考本科專業合格證》的基礎上再獲得校考合格證),方可填報相關藝術高校(專業)美術類 本科專業志愿和高職(專科)專業志愿;獲得《自治區美術類統考高職(專科)專業合格證》的考生方可填報相關藝術高校(專業)美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志愿; 獲得《自治區音樂類統考專業合格證》的考生,方可填報相關藝術高校(專業)音樂類本科專業志愿和高職(專科)專業志愿(若高校在自治區音樂類統考專業合格 生源范圍內再組織校考,則考生須在獲得《自治區音樂類統考專業合格證》的基礎上再獲得校考合格證)。
報考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高校(教學司[2009]35號文件所列獨立設置的31所本科藝術高校和參照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高校藝術類本科專業招生辦法執 行的13所高等學校的有關藝術類本科專業)、新疆文化藝術人才定向培養專業計劃和其他未在我區安排分省藝術類招生計劃院校的考生,必須在第一志愿填報相關 高校。
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將于6月30日前將專業考試合格且經備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試成績告知考生第一志愿報考高校。第一志愿招生高校須將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確定的錄取規則排序順次錄取,并于7月7日前將擬錄取結果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
報考零批次其它類別的考生必須按照招生高校要求進行政審或其它審查等。
(2)貧困地區專項計劃及對口援疆扶貧計劃本科一批次:面向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及對口援疆扶貧地區生源招生的本科院校(專業)。貧困地區專項及對口援疆扶貧計劃本科一批次設兩個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選報六個專業;
民語言、民考漢、雙語班貧困專項及對口援疆扶貧計劃,在相關院校普通類所在批次之后投檔錄取。
自主選拔錄取考生志愿(設在本科一批次前):已取得自主選拔錄取資格的考生可填報一個相應自主選拔錄取院校志愿,選報六個專業。
(3)本科一批次:“985工程”院校、“211工程”院校和經批準參加本批次錄取的本科院校(專業)。設置一個院校志愿組,設七個平行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填報六個專業。
(4)對口援疆扶貧計劃本科二批次:面向對口援疆扶貧地區生源招生的本科二批次院校(專業)。設兩個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選報六個專業;
(5)本科二批次:一般本科院校和經批準參加本批次錄取的本科院校(專業)。設置一個院校志愿組,設七個平行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填報六個專業。
(6)本科三批提前批次:獨立學院(含原二級學院等)及民辦本科院校的藝術類、體育類本科專業。設兩個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選報六個專業。
(7)對口援疆扶貧計劃本科三批次。面向南疆四地州對口援疆扶貧地區生源招生,設一個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選報六個專業。
(8)本科三批次:獨立學院(含原二級學院等)本科、民辦本科院校。設置一個院校志愿組,設六個平行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填報六個專業。
(9)高職(專科)提前批次:軍警公安類、藝術類、體育類和其它提前單獨錄取的專科院校(專業)。設兩個院校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選報六個專業。除“軍警公安類”與“其它提前單獨錄取的專科高校(專業)”可以兼報外,其余各類之間不能兼報。
(10)高職(專科)一批次:公辦本科院校的專科專業、國家示范性高職院校和經批準參加本批次錄取的高職(專科)學校。本批次設五個志愿,其中二至五志愿為平行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選報六個專業。
(11)高職(專科)二批次:其它高職(專科)院校。本批次設四個志愿,其中二至四志愿為平行志愿,每個院校志愿可選報六個專業。
三校高職批次:招收參加“三校高職”考試的,普通、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生的區內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專業)。設一個院校志愿,可選報六個專業。
同一高校同一學歷層次的招生計劃原則上應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確有必要,經高校與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協商一致,可以將同一高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屬于 同一學歷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但同一學校、同一專業、同一學歷層次的全部招生計劃,在同一省(區、市)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并執行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相同 學費標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應與本校在同一地區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
各高校及專業的批次以《新疆招生與考試》公布的為準。
43、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根據高校在自治區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并確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44、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向社會公布投檔規則,在投檔前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況。高校根據在自治區公布的招生計劃數,結合生源分布情況,與自治 區招生辦公室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并在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 電子檔案。
45、高校和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 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 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自治區招生辦公室負責監督在自治區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 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46、為了加強錄取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嚴格按錄取程序操作,錄取新生嚴格按志愿、分數投檔。考生一經錄取,即被視為考生本人正當權益得以維護,投檔狀態自動消除,不能進行第二次投檔錄取。
為保護高分考生利益,允許高校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分數級差要求調閱非第一志愿考生電子檔案;允許生源未滿的高校調劑錄取高分考生。
47、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自治區所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 行。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將按教育部規定,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 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48、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49、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全國性鼓勵類加分項目;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中階段已經取得以下相關項目獎項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可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學、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微博]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3)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4)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
50、繼續保留以下加分項目:
(1)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僅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核準的名單為準),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2)烈士子女(僅以自治區民政廳核準的名單為準),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4)回族考生(以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審核的名單為準),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5)凡參加漢語言統考并報漢語言招生計劃或民考漢招生計劃的維吾爾、哈薩克、蒙古、柯爾克孜、塔吉克、錫伯、烏孜別克、塔塔爾、達斡爾、藏、俄羅 斯十一個民族的考生(以下稱“民考漢”)(以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審核的名單為準),在錄取時分別按以下兩種情況予以照顧:父母雙方均為上述民族者,加 50分;父母一方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參加民語言統考并報民語言招生計劃的漢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對“民考漢”已給予照顧的十一個民族)考生(以下統稱“漢考民”),在錄取時與“民考漢”考生的照顧分值一樣對待。
(6)根據《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少數民族雙語班學生高等院校招生考試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新教雙〔2013〕10號)精神,自 2015年起,文科綜合科目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考試的雙語文科班考生(模式一)只能填報民語言招生計劃的學校志愿;其他雙語班考生均可填報雙語班招生計 劃的學校志愿,不可填報漢語言、民語言和民考漢招生計劃的學校志愿。
填報雙語班招生計劃的雙語班考生在錄取時分別按以下兩種情況予以照顧:父母雙方均為上述十一個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51、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的農牧民家庭子女考生(僅以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核準的名單為準)填報的志愿符合以下條件,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本科和專科零批次各志愿填報區內高校;
(2)除本科和專科零批次以外的其它批次,第一志愿(組)填報區內高校;
(3)參加自治區單獨組織的“三校生”考試,并且填報區內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職業教育專業。
填報區外高校不加分。
52、根據自治區民政廳等10廳局聯合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實施細則》(新民發[2014]144 號)規定:
(1)公安部授予一級、二級英雄模范人民警察子女、傷殘人民警察本人、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傷殘人民警察子女第一志愿填報區內高校的,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2)榮立一等功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新疆警察學院公安類專業時,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53、除對少數民族身份考生報考有關語種的特殊照顧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其累計加分不得超過20分。
54、加分考生必須提供相關成績和證書的原件,交各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審核并留存備查。各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對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經認真審 核、確認、簽字并向社會公示(主要渠道是招生網站、新聞媒體、當地中學)后,須填寫《加分考生匯總登記表》,并加蓋地、州、市招生委員會公章,在規定時間 上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一經上報,不得變動,否則無效。所有加分一律計入高考總成績。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高考總成績。
55、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區外高校,在 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 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 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 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56、在國家確定的二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累計滿20年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的人民警察的子女, 殘疾人民警察本人,烈士子女,公安部授予一級、二級英雄模范人民警察子女,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傷殘人民警察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區內有關高 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57、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8、報考區內高校的農、林、牧、地礦、煤炭等艱苦專業的第一志愿的漢語言考生,當高校線上生源不足時,可照顧投檔;鼓勵漢語言考生報考區內高校,錄取時給予政策傾斜。
59、保送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15〕1號)執行。
60、自主招生工作按《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的意見》(教學〔2014〕18號)執行。
61、考生自愿填報有關高等學校對口援疆扶貧計劃和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志愿并按有關政策一旦被錄取,須在入學注冊前與高等學校及相關地州、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定向就業協議。高等學校對無故拒簽協議的已錄取學生,可取消其錄取資格。
我區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繼續執行“先統招、后定向”的投檔原則。在同一志愿(組)投檔時,首先根據考生的統招計劃志愿進行投檔,再根據考生的定向就業 招生計劃志愿進行投檔。相關院校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投檔線在該校統招計劃投檔線下20分以內,且不低于相應批次最低投檔控制線。第一志愿(組)統招計劃生 源不足或只有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院校投檔線不低于相應批次的最低投檔控制線。如生源仍不足,可征求院校意見面向社會征集志愿或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定向就業單位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均不得參與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錄取工作。高等學校、相關地州及定向就業單位任何時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向有關考生收取國家收費政策規定范圍以外的任何費用。
62、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調整計劃應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 (區、市)使用。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 鉤的任何費用。
高校對生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在網上進行。高校生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征得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計劃,須在生源計劃所在地公開征集錄取。
自治區招辦根據高校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中核實確認后,于同批次投檔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數順序進行投檔。
63、錄取時對民語言考生的數學單科成績進行最低分數限定,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民語言高職(專科)層次不再實行數學單科限分,高職(專科)院校可根據自身專業培養目標提出數學單科成績要求。
64、民考漢考生既可以填報漢語言招生計劃,又可以填報民考漢招生計劃。每批次錄取時,先向其所填報的漢語言招生計劃的高校投檔,如被錄取,志愿庫則自動取消該考生填報的民考漢招生計劃的高校志愿;如未被錄取,繼續按考生所填報的民考漢招生計劃的高校投檔。
漢考民考生可填報民語言計劃的學校志愿(以當年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65、在預科學制上,民考漢、雙語班本科單列計劃錄取的學生以及本科協作計劃錄取的藝術類院校學生預科學習時間為一年;民語言學生預科學習時間原則 上為兩年,學生一年預科后,漢語及文化課程成績考核達到預科培養要求的,通過本科學校綜合評價,可提前一年結束預科階段學習。協作計劃學生預科學習期滿, 經統一會考或考核合格后,轉入本、專科學校學習。
66、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核準, 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高校應妥 善保管錄取新生名冊,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校負責。
高校根據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67、各中學應及時、規范地向考生提供紙介質檔案,檔案內容必須完整、準確。被錄取的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紙介質檔案材料由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到 就讀中學提取并自帶到錄取學校。錄取期間,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各地招生辦公室和區屬高等學校應分別設立接待站,向考生提供錄取信息公開、咨詢及申訴渠道, 并按規定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
68、自治區錄取工作于7月上旬開始,全部(各批次)錄取工作在9月初結束。
69、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考生可通過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提供的途徑查詢本人的高考成績并確認錄取結果。
70、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通過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指定的信息發布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按生源所在省(區、市)分別匯總,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傳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
71、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于4月10日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 “陽光高考”平臺。自治區招辦應于4月20日前在“陽光高考”平臺上審核確認后下載數據并辦理錄取審批手續,4月30日前將保送生錄取名冊寄至相關高校。
72、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于5月20日之前向自治區招辦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并辦理相關錄取手續。
73、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后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對新生報到后未完成國家下達的高職(專科)生源計劃的區內有關高 校,經學校申請、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同意,可在自治區未錄取的生源范圍內,根據考生志愿及相關錄取要求,組織進行高職(專科)層次的補錄。
74、由于網絡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和高校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九、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職業教育專業招生
75、報考區外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職業教育專業的“三校生”(普通、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生)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考,在戶口所在地招生辦公室報名。
76、報考區內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職業教育專業的“三校生”,單列招生計劃、單獨組織報名、單獨組織命題考試、單獨組織錄取。考試科目為三科: 語文、數學、英語(民語言考生考漢語),均采用網上評卷的試卷模式,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組織命題專家組單獨命題、網上評卷。考生入學前不進行體檢,由招生 院校在考生入學后統一組織體檢,凡不符合要求的按有關規定處理。錄取工作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錄取時間與普通高校高職(專科)批次錄取同時進 行。
所列第75、76條考生不能兼報。
十、信息公開公示
77、建立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國家、地方、高等學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
78、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 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招辦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 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79、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負責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關政策、高校招生來源計劃、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自治區招生辦公室負責公布自治區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 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公示我區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各縣級招辦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等名單。
80、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辦公室、有關高等學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一、招生管理職責
81、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負責自治區高校招生及統考工作,其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民語言有關科目統考試題的命譯工作和試題、答題卡的印制工作;
(3)匯總高校在自治區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9)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11)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信訪答復情況進行復查。
82、各市(地區、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級招生辦公室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
83、高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高校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自治區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受權組織本校單獨招生考試工作,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支持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十二、招生經費
84、各地、州、市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高校的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
85、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按自治區物價部門規定執行。
十三、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86、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87、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等學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可向所報考高等學校 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等學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 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或者自治區教育廳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十四、附則
88、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保送生及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89、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90、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91、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文件執行。
92、本《規定》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