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招生章程
第二十八條 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第二十九條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經省教育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后方能向社會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具體審核要求和時間按照《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審核備案工作的通知》(閩教考〔2015〕8號)執行。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第三十條 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藝術類本科各專業招生錄取規則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第九章 考生志愿的填報
第三十一條 考生填報志愿安排在高考成績發布和各類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公布之后進行,具體時間(包括各批次征求志愿時間)由省教育考試院另行發布。
第三十二條 志愿(包括征求志愿)填報均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登錄福建省教育考試院網站填報志愿,逾期不予補報。各批次常規志愿錄取過程中尚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將及時在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上公布,由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自主填報征求志愿。
考生在志愿填報前,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省招委會公布的招生規定以及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志愿填報注意事項,參考高校的招生計劃,自主選擇報考學校和專業。考生務必認真選擇、細心核對,確保志愿信息正確。因考生本人志愿填報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第十章 錄 取
第三十三條 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的統一領導下,由省招委會負責組織實施。錄取期間省招委會組建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若干工作小組,負責招生錄取的組織實施工作。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錄取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須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十四條 省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統考成績,分類確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并向社會公布。文史、理工類設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職(專科)批四個批次;藝術類設本科提前批、本科A批、本科B批和高職(專科)批四個批次;體育類設本科批和高職(專科)批兩個批次。錄取工作于7月上旬開始,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管理模式。
第三十五條 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按招生章程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遺留問題的處理。省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并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高校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考生可通過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徑,查詢本人的錄取結果。
第三十六條 錄取期間,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應加強聯絡與溝通,及時做好平行志愿模擬投檔(即高校生源分布統計)、投檔比例的最后確定、特殊類型考生(如自主招生、特長生、面向農村專項計劃招生等)的預先錄取,以及網絡數據的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規定程序,按時報送調檔比例,按時完成下載考生電子檔案、閱檔、審核、預錄、退檔、上載考生電子檔案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應及時主動與其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該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該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高校要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和志愿的關系,認真負責地對待各志愿(包括常規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
第三十九條 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第四十條 對高考[微博]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考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第四十一條 招收保送生的高校應按時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陽光高考”平臺。省教育考試院在“陽光高考”平臺上審核確認后,下載我省生源數據并辦理錄取審批手續。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教育考試院報送我省生源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第四十二條 高校舉辦的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錄取工作,安排在各批次征求志愿時進行,只招少數民族考生。如線上生源不足,允許降分:本科預科班不低于相應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80分(含80分,下同);專科預科班不低于相應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60分;民族班不低于本、專科相應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40分。
第四十三條 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試點高校農村學生單獨招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高校農村專項計劃”)招生,原則上與高校自主招生同時進行。省屬本科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地方農村專項計劃”)招生,安排在文史、理工類提前批之后、本一批之前進行。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第四十四條 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經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后3日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冊寄給有關高校。高校根據經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第四十五條 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通過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核實。已被錄取的考生必須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入學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
被省內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被軍事院校錄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福建省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匯總后,形成花名冊(加蓋學校公章),連同電子文檔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傳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根據高校所傳報的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名單,及時在錄取考生數據庫中予以注銷,并另行建立“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備案數據庫”,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七條 經福建省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省教育考試院按每生35元的標準向招生學校收取計算機網上錄取費。
第四十八條 由于網絡傳輸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由省教育考試院和有關高校通過協商,予以妥善處理。
第四十九條 各級招委會和高校應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待考生的來信來訪。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須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第十一章 加分和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政策
第五十條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總分上加5分的政策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前6名者。
3.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者。
4.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學、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5.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全國中小學[微博]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獎項者。
2015年1月1日起,獲得上述第2、3、4、5項有關獎項、名次、稱號者,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
第五十一條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總分上加10分的政策
1.寧德市,羅源縣,連江縣,晉安區的北峰山區(日溪鄉、宦溪鎮),漳浦縣湖西鄉、赤嶺鄉,龍海市隆教鄉,永安市青水鄉,上杭縣官莊鄉、廬豐鄉,寧化縣治平鄉的畬族考生;晉江市陳埭鎮、泉州臺商投資區百崎鄉的回族考生;華安縣高山族聚居點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補貼)和無橋梁、海堤與大陸相連的海島的少數民族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3.烈士子女。
4.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第五十二條 下列考生報考在閩高校時享有在文考總分上加3分的政策
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按研究學科分為數學、計算機科學、物理學、地球與空間科學、工程學、動物學、植物學、微生物學、醫學與健康學、化學、生物化學、環境科學、行為與社會科學等13 個學科)創新成果競賽獲一等獎者。2015年1月1日起,獲得上述項目有關獎項者,不再具備高考[微博]加分資格。
第五十三條 下列考生報考在閩高校時享有在文考總分上加5分的政策
1.設區市及以上表彰的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或其子女。
2.全國和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
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上述2個加分項目。
第五十四條 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政策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者。2015年1月1日起,獲得上述項目有關稱號者,不再具備高考同等條件優先錄取資格。
2.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3.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第五十五條 符合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要求具有加分和同等條件優先錄取資格的考生,均須在規定時間內由本人申報,填寫《注意錄取考生登記表》并經相關部門審核后(符合第五十一條所列1、2的異地借考考生應回戶籍所在地辦理相關手續),上交報名確認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匯總,逾期不受理。考生名單、加分或同等條件優先錄取項目必須由省教育考試院、考生報名所在地的市、縣(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中學負責向社會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將不具備加分或同等條件優先錄取資格,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使用。考生若同時享有多項加分或同等條件優先錄取政策項目的,在錄取時,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項。
第十二章 信息公開及規范管理
第五十六條 建立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本省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本省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投檔分數線、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加分和同等條件優先錄取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本校特殊類型招生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測試合格考生名單,擬錄取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各市、縣(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加分和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名單和考生信息,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和考生信息等。
公示的考生信息應包括考生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加分和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
省教育考試院、設區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第五十七條 各高校不得發布未經主管部門備案的招生章程或者進行虛假招生宣傳;不得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規模進行招生或違反計劃管理要求調整計劃;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擅自擴大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規定的項目范圍、招生計劃,加強對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考生資格和錄取要求的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予以錄取;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與自主招生掛鉤的考核活動,自主招生計劃不得占用試點高校已公布的分省招生計劃;不得違反規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類型招生中變更經公示的考生入選專業、錄取優惠分值或錄取不具備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不得在新生入學后將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調整到普通類專業或將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不得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以“簽訂預錄取協議”“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后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惡性搶奪生源;不得向中學、考生及家長[微博]收取禮金、禮品、有價證券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不得避開省教育考試院通過中介機構或學校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錄取考生;不得在單獨考試、綜合評價等高職分類考試招生中組織不符合本地高考報名條件的外省生源。
高中教育階段學校和教師不得代替考生填報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高校收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
第五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三章 新生入學與入學復查
第五十九條 被高校錄取的考生,憑本人《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和《錄取通知書》,于8月10日后到報名確認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或指定地點領取“考生報考材料袋”。考生應妥善保管好報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考生應按高校錄取通知書上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并將本人報考材料交給學校。考生領取“考生報考材料袋”后因故不報到就讀的,必須在當年12月31日前將“考生報考材料袋”原封不動交回報名確認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如未交回或逾期交回,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考生的黨、團組織關系和在職人員的干部人事檔案,按原單位的規定辦理接轉手續。
第六十條 為確保新生質量,各高校在新生入學后,要組織對新生報考材料進行復核,并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
第十四章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六十一條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第六十二條 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等學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按照“學校負責、考試院監督”的原則,可向所報考高等學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等學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保送生及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五條 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第六十六條 我省高校招生考試考務工作實施細則和招生錄取實施細則另行制定發布。
第六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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