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工商12315消費維權案例
于女士12月在網上購買了一件外套,12月25日收到貨后發現自己穿著的效果不理想,聯系賣家想要退貨,賣家稱最多只能同意換成店內其他款式,于女士確實不喜歡其他商品,賣家就不管了。此后,于女士每天都與賣家客服聯系商量,賣家終于肯讓步,勉強同意給于女士退貨。于女士將貨物寄回后,一直沒有賣家的音訊,于女士自己查詢快遞信息顯示賣家已經簽收,于女士主動聯系賣家,客服讓于女士耐心等待,于女士已經等了5天,仍未有任何消息,實在不知道該如何解決。
青島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提示:根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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