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2日,萊西的叢女士帶著4歲的女兒童童(化名),來到位于青島糧貿凱悅百貨有限公司五樓的貝貝樂兒童樂園。興致勃勃的童童在玩蹦蹦床時,不小心跌倒受傷,當即被送往醫院,經司法鑒定所鑒定,童童左尺撓骨骨折,傷殘等級為九級。叢女士回憶,童童玩蹦蹦床時,被旁邊的小朋友撞倒,并因此受傷。叢女士找到“肇事”小朋友家長張某甲、經營游樂場的張某商談賠償事宜,不過因協商不成不歡而散。
萊西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作為游樂園的經營者,對那里的未成年人應該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在此期間,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應由經營者承擔。張某的兒童樂園未領取營業執照,未配備必要的監控設備。案發時,雖有工作人員,但未在旁邊隨時觀察,及時加以引導,導致意外的發生。因此張某應對童童的受傷承擔主要責任,以60% 為宜。此外,童童受傷時,年僅4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母親作為監護人,在童童進入蹦蹦床游玩時,未盡到安全提醒和注意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以40%為宜。盡管叢女士主張,是張某甲的孩子撞倒童童并導致其受傷的,但由于無相關證據,最終法院沒有采信這一說法。
青島糧貿凱悅百貨有限公司,作為出租方和商場的管理者,對張某的資質疏于審查,也未盡到管理保障義務,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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