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1月21日訊 2012年實施的《青島市物價局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即將試行期滿,為“接檔”該政策,11月20日,青島市物價局發布《青島市物價局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指出除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外,幼兒園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征求意見稿中還明確了公辦幼兒園和民辦幼兒園的收費項目、收費時間、收費標準等。而其中,變化最大的在于將放開民辦幼兒園收費,民辦幼兒園定價將完全由市場來調節。11月24日之前,市民可對“新辦法”提出意見建議,“新辦法”確定后有效期是5年。
1.不得收取四大項目之外的費用
在青島已經實行兩年的《青島市物價局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當中明確規定,“民辦幼兒園收費按照有關規定由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來管理。”這就意味著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等內容也需要報管理部門審批后備案。
不過,按照最新的規定,這一項就可以免了,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將完全交給市場來調節。正在進行公示的《青島市物價局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中指出,“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按照經費來源等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據市教育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之所以放開民辦幼兒園的收費,也是定價審批權取消或下放而推動的。“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定價完全放開之后,價格可以由民辦園自己調節,招生多了也許會適當提高價格,招生少了的話也可能會降價。”
青島市物價局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中指出,幼兒園可以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和經省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除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這四個項目外,幼兒園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其中,保教費是指幼兒園為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向幼兒家長收取的費用。住宿費是指寄宿制幼兒園為自愿在園住宿幼兒提供住宿服務,向幼兒家長收取的費用。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是指根據幼兒在園接受教育、生活的需要,在家長自愿選擇的前提下,由幼兒園或其他單位提供必備服務,并由幼兒園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關費用。
在征求意見稿當中也明確規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時,需要提交的材料還必須包括社會各界對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意見。
2.床上用品不得強制統一配置
征求意見稿中提出,幼兒園可以收取的服務性收費項目為伙食費和校車接送費;可以收取的代收費項目為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和床上用品費。除此之外,未經批準,幼兒園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由幼兒園書面征求家長同意后方可收取。
伙食費按天計算按月收取,每月應根據幼兒實際在園就餐天數結算,多退少補,并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長公布伙食費收支情況。校車接送費應堅持自愿與非營利的原則,由幼兒園和家長雙方簽訂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床上用品費:幼兒園為入園新生代購的被褥及床單、被套等床上用品費用,按采購合同載明的實際進價收取。收費前,幼兒園應公示床上用品的采購合同和每項實際進價,供幼兒家長自愿選擇,不得強制統一配備。
此外,因幼兒自行退(轉)園,或因公共衛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幼兒園暫時停園(班)的,保教費、住宿費按月計退,其中當月入園時間累計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幼兒園退還半月費用;超過一半的,當月費用不予退還。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幼兒園要按照有關會計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公辦幼兒園要建立財務預決算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民辦幼兒園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幼兒園應當通過園內公示欄(牌)、招生簡章等形式對所有收費進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幼兒園辦園性質、辦園評定等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及收費范圍、投訴舉報電話等(具體詳見《青島市幼兒園收費公示表》樣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實行收費減免的政策也應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11月24日之前,對于征求意見稿市民可以通過青島政務網“意見征集”欄目,或者撥打0532—85911402物價局電話提出有關意見、建議。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孫曉琳 孫祥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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